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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飞机身故赔偿多少
飞机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承运人航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
2、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除了航空意外伤害险,还包括乘客自身投保的意外险或者意外医疗保险等;
3、对于购买了航意险的乘客来说,既可以得到航空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还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所支付的赔偿金;
4、飞机事故死亡赔偿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5、飞机事故死亡赔偿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6、飞机事故死亡赔偿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飞机伤亡人员赔偿标准如下:
1、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2、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3、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飞机失事的原因有哪些
飞机失事的原因如下:
1、天气;
2、机械故障;
3、设计缺失;
4、燃油不足;
5、机组失误;
6、管制失误。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二、飞机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责任相关归属空难造成机上人员伤亡,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法定责任;而飞机坠毁造成地面无辜第三人伤亡的,虽也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责任,但此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一、从侵权行为的定义和人身损害的性质来看,地面第三人在空难事故中伤亡,构成特殊的民事侵权。空难中,航空公司对机上遇难者负有法定责任,是因为在航空运输中,两者构成合同关系,这种关系是由合同确定的;而航空公司与地面第三人是非合同关系,并且对象也是不确定的。因此,机上遇难者与地面遇难者主张赔偿的方式、数额和标准也因法律责任的不同而不同。在空难中,由于飞机坠毁直接造成地面第三人死亡的结果,侵犯了地面第三人的生命权。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因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包括水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其符合我国关于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从侵权行为的定义来讲,侵权行为是指因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我国将此类案件归纳为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二、地面第三人的死亡是由于飞机坠毁造成的,应得到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就地面第三人由于飞机坠毁被侵权所主张的权利,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57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民法通则》中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条及第7条针对精神赔偿金作了相关规定,即自然人生命权受到侵犯致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航空器的所有人为赔偿责任承担人。我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二章第158条第1款及第4款明确规定,赔偿责任由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即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承担。
四、赔偿金额的确定。在世界各地的空难中以及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实际赔偿的金额由于事故原因及伤亡者身份等具体情况大不相同,且数额相差极大。美国空难赔偿遵循的一般原则,是按受害者本人如果没有死伤,在一生中可能挣到的金额来赔付,因此赔偿金额从几十万到几千万美元非常悬殊。日本的赔偿原则,是对生命的赔偿金额无限,赔偿金的计算考虑受害者的受害程度、受害者的年龄、职业、收入情况、家庭负担及未来发展潜力等综合因素。以上主要是针对机上遇难者赔付的标准,而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更是数额不等。1999年韩航上海空难造成地面5位中国公民遇难的赔偿,当时最低赔偿额为80多万元人民币,最高的达到100多万元人民币。另,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6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地面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因此,空难发生后,如果航空器的经营人按规定投保了地面第三者责任险或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则保险人或担保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赔偿金;如果航空器的经营人没有投保地面第三者责任险或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则应依据本文上述第二点对地面伤亡者进行赔偿。
五、遇难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合法的索赔主体。自然人的生命权与其他相关自然人之间的利益得失有直接的关系,某自然人生命的丧失意味着依赖其生命权的其他自然人的利益也随着消失。因此,在空难事故中受侵犯的主体不仅是地面第三人本身,其亲属也同时成为受侵权的主体。例如,自然人甲死亡,其配偶、子女有可能丧失或部分丧失了抚养人,其父母丧失了赡养人,同时他们的精神也受到了损害,他们都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均可成为合法的获得赔偿的主体。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了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原告的地位。
六、主张权利人的诉讼时效及此类案件的管辖。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71条规定,地面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二年;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自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另外,我国民法中也规定此类案件的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即适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的法律。
七、遇难者可获得的其他赔偿。地面第三人遇难的,除可获得上述第二点提到的赔偿外,还可根据其各自情况获得其他的赔偿。如,个人缴纳了商业保险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在工作期间内遇难的属于工伤,可获得其工作单位的赔偿。飞机坠落事件发生的机率非常小,但是发生了坠落,而坠落的地方又有无辜民众在的话,那么导致地面群众的伤亡民航公司也有承担相应的赔偿,毕竟是因为飞机出事而导致的相关事件,所以一切责任都属于飞机所属的民航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飞机死亡保险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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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乘坐飞机发生意外,被认定死亡后方可获得死亡保险金。
飞机失联,被保险人失踪,达到法定时间后才能判定死亡,从而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法定时间的认定:
一、根据民法通则,飞机失联后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飞机失联经有关机构认定为空难,被保险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2年限制,即可申请索赔。
另外,航意险是乘坐飞机出行的乘客中购买最多的,但航空意外事件中,不仅仅只涉及这一个险种,乘客实际上可以获得两类赔付: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航空责任险。也可以分为寿险和财产险:寿险包括航意险、紧急救援保险,以及其他一些寿险中包含的意外伤害和身故保障;财产险主要是指航空公司的航空责任险和旅行社责任险。如果涉及到国际航班,则可以参照国际公约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