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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事工业的发展特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军事和战争的需要,特别是在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和以美国和苏联为首的“北约”和“华约”两大军事集团的军事对抗和军备竞赛的推动下,苏美两国和两大军事集团出于追求武器装备在技术上与对方的比较优势,各自几乎都无一例外地加强了政府对军事工业的控制,军事工业生产呈现出日益集中的状态。以美国为例,到80年代,美国最大的100家企业包揽了整个军事生产业务的大约75%。特别是在某些特定种类的武器装备生产领域,由于专业化程度过高,军事生产合同的实际签订结果显得非常集中。加之政府对某种类型的武器系统每10年或15年才购买一次的“一次性”购买方式和通常把合同交给一家承包商的做法,使得某些特定武器生产和销售领域的集中程度大大高于一般的商业部门。例如,美国几家最大的企业在以下军品市场占有绝大部分营业额:侦察与探测卫星(100%)、核潜艇(99%)、航天器运载火箭(97%)、战斗机(97%)、截击机(97%)、导弹惯性制导系统(97%)、飞机惯性导航系统(96%)、飞机火控系统(95%)、运输机和加油机(94%)、直升机(93%)、飞机喷气发动机(93%)。
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两级世界的崩溃,一些主要军事工业大国纷纷调整和大力压缩本国军事工业规模,使军事工业生产的集中化程度有了进一步加强。比如,在苏联时期,军事工业企业约有3000~5000个,其中总装厂134个(地面武器24个,海军舰船24个,飞机37个,导弹49个),其余为零部件厂。苏联解体后,俄联邦继承了苏联的70%以上的军事工业。俄联邦通过对军事工业的几经调整,21世纪初约有1700个军工企业,其中总装厂约100个,军事工业生产的集中化程度比苏联时期有了一定程度提高。冷战结束后,由于国防经费减少,军品订货下降,加上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在世界军事工业生产集中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十分明显的特征,就是通过兼并组建大型军事工业集团,实行集团化、规模化经营。1995年3月,美国洛克希德公司与马丁公司合并组建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在军事工业界引起巨大反响。之后,出现了一系列重大军事工业之间的兼并。1996年12月,波音公司兼并麦道公司;1997年1月,雷西昂公司收购通用动力公司军品分公司“休斯电子公司”;1997年7月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收购诺斯洛普·格鲁曼公司。美国大型军工企业由1992年的32家合并为1997年初的9家,其中航空航天企业由十几家减少到3家。军事工业生产集中化程度的提高,使武器装备的生产控制和掌握在少数大企业手中。英国军用飞机、导弹和电子设备的生产已被英国航空航天公司和GEC-马可尼公司垄断。俄联邦航空企业组建的莫斯科航空军工综合体和苏霍伊航空科研生产联合体两大集团加强了对俄航空工业的控制。德国组建的航空航天公司(达萨)包揽了本国70%的军品订货。瑞典成立的塞尔休斯公司和意大利组建的芬梅卡尼卡公司分别控制了本国军事工业的一大半。日本武器装备的生产则集中在三菱重工、川崎重工、三菱电机、日本电气、石川岛擂重工、三井造船等大公司。军工企业的兼并,不仅局限在国内,一些跨国兼并也时有发生,且在不断发展。英国航空航天公司与法国达索飞机公司组建了新一代战斗机联合开发小组,并与法国马特拉公司合并其战斗导弹业务。英国GEC-马可尼公司与法国汤姆逊-马可尼声纳公司成立了世界上最大的声纳系统制造公司“汤姆逊-马可尼声纳公司”。为了争夺航空、航天、电子等高科技领域优势,21世纪初美国、西欧、俄联邦等国组建的军工集团,主要集中在飞机、导弹和电子等领域。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以及战后几次高技术战争的刺激,世界军事工业结构正在不断朝着高度化方向发展。
从行业结构来看,军事工业逐渐集中于某些高技术部门,高技术军工部门在军事工业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二战以前,军事工业主要集中于冶金工业、机械加工业为主的传统技术部门,生产的武器装备主要是坦克、飞机和火炮等。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和空间技术等为标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推动下,以军用微电子技术、计算机和人工智能技术、电子对抗技术、战略预警技术、军事航天技术、定向能技术、海洋工程技术、军用生物技术、军用光电技术、军用新型材料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军事高科技得到了迅猛发展。军事工业已经发展成为几乎包括所有新兴技术在内的一个技术密集型的高技术产业。与此相适应,军工行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出现了一批生产超音速飞机、导弹和军用卫星的航空航天工业,生产核弹头和核动力装置的军事核工业,生产指挥控制与通信系统的军用电子工业等。而且,这些军事高技术工业部门在整个高技术工业部门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据统计,在各主要武器生产国中,航空航天工业部门的生产总值中有40%~80%是为军事需求服务的,电子工业部门约占20%~30%,美国最大的10家军品承包商中,有6家航空航天工业公司。
从技术结构来看,军事工业中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层次高,科技人员所占比重较大。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促进了军事工业生产技术的迅猛发展,新的加工设备和新工艺在军事工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数控机床、计算机辅助制造系统、工业机器人、柔性制造系统以及计算机集成生产系统等。生产技术和工艺层次的提高对生产人员的素质也随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军事工业的劳动力结构正在朝着智力密集型的方向发展,不少军工企业的从业人员中如科学家、工程师、技术员与管理人员总人数的比例已超过50%。
从产品结构来看,尖端武器装备和高技术含量的常规武器装备成为现代军事工业的主要产品。军事高技术的发展和军事工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加上军事和战争需求的导向作用,武器装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人工智能、定向能、微波、隐形、动能、航天等新技术武器不断出现,C3I、电子战、信息战等新式器材层出不穷。即使是传统的坦克、步兵战车和装甲输送车、火炮、精确制导武器、燃烧武器、燃烧空气弹、地雷、军用飞机和直升机等常规武器也由于溶入了大量新技术,而使之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常规武器。这些尖端高技术武器装备和高技术含量的常规武器是政府订货的主要菜单,因而在军事工业的产品中占有相当高的份额。五角大楼签订的军事订货合同中的1/3(超过500亿美元)是属于先进的导弹和飞机,每年采购的军用电子设备的费用达到560亿美元。在法国的军事工业总产值中,航空航天工业占34%,电子工业占29%,而兵器、舰船、炸药和军事核工业部门的总和才占37%。
从组织结构来看,现代军事工业的分工协作化程度越来越高。现代武器装备系统结构日益复杂,高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加上武器装备更新周期在不断缩短。为了适应武器装备的这一发展规律,不仅军事工业内部分工协作程度在不断提高,而且军事工业与非军事工业之间也存在着日益密切和广泛的分工协作关系。一些军工企业将一些原本由自已生产的零部件,转由其它供应商来完成,自已专注于某些主营业务,极大地提高了生产效率。值得一提的是,战后,军事工业分工协作程度提高的一个显著表现是,它在许多领域已越出了一国界限,发展为国与国之间,甚至是多国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 80年代以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之后,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的逐步加深,从一定意义上讲,世界经济已进入了所谓的无国界的限制,军事工业发展为国际化的军事工业。从军事工业的国际化发展趋向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传统的军事工业国际分工正在演变为世界性军事工业分工。从国际分工的内容上看,军事工业国际分工从战前传统的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分工,逐步发展为战后乃至今天的以现代工艺、技术为基础的分工;从军事工业产业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发展到各个军事产业部门的内部分工和以产品专业化、协作化为基础的分工;从沿着军工产品界限进行的分工发展到沿着生产要素界限进行的分工;从军事生产领域分工发展到向非军事服务业部门的分工。如美国波音飞机公司,国内只进行主机的组装,而飞机的上万个零部件则由其它国家来完成。从国际分工的形成机制来看,从由市场自发力量决定的分工向企业、主要是跨公司经营的分工和向地区性军贸集团成员国之间分工的方向发展,出现了协议性的分工。从国际分工的形式来看,由垂直型分工为主发展为水平型分工为主。在传统军事工业国际分工中,只有工业化国家从事军品制造业生产,发展中国家则只负责军事原材料生产,而21世纪初的军品生产,工业化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分工朝着同一方向发展。例如,同样是军用飞机制造,美国生产F-16型号飞机,而印尼制造S-2型号飞机。
第二,地区及跨国间军事合作有了深入的发展。这主要表21世纪初技术、生产合作及联合。20世纪60年代,英国飞机公司与法国合作研制了“美洲虎”战斗机、“大山猫”直升机;70年代,英国与德国和意大利合作研制出“狂风”战斗机,并积极参与欧洲航天局的空间项目,如“轨道试验卫星”、“空间实验室”等合作计划。21世纪初,不仅西方国家之间的军事合作有了较大的发展,而且西方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军事合作也发展得比较迅速。其中,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军事合作比较典型的是英美的军事技术合作;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军事合作比较典型的是意大利与巴西的军事技术合作。80年代初美英合作进行的导弹核潜艇计划,双方不仅联合进行投资,还把原来的一些机构进行更名,以保证核计划的顺利进行。此外,英国还积极参加了美国的“战略防御计划”,以进一步增强美英在空间领域的密切合作。意大利同巴西在喷气攻击机的合作研制方面比较突出,两国在进行AMX轻型攻击飞机合作研制中,意大利航空公司承担70%的业务,另外30%由巴西负责。
第三,军事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扩展。随着跨国公司向全球各地的经济渗透,军事跨国企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进入9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对世界军事工业产生巨大影响作用的军事跨国公司。其中影响较大的军事跨国公司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波音飞机公司和巴西航空公司等。军事工业大型跨国公司还通过扩大自已的分公司和在国外建立自已子公同的形式,不断增强自已的实力。例如,一些西方大军火跨国公司打着联合生产的旗号,从80年代以来,在发展中国家建立了大量的国外分公司或子公司。瑞士以生产防空武器为主的阿利控股集团公司在全球各地建立了100多家分公司,其最终目的显然是扩展军事实力,增强其军事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军事工业跨国公司还采取联合、收购、兼并等方式,来保护和增强其竞争能力。比如,为了与美国的一些航空巨头展开竞争,1996年以来,法国、德国与荷兰的空中客车飞机厂商联合起来,力图在世界航空市场扩展其地盘。面对1996年底美国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的合并,欧洲一些国家以政府的名义促使所在国家的军事工业跨国公司进行合并。二战后,为了谋求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使社会资源与技术成果得到最充分和最有效的利用,在军事工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一股“军转民”、“民转军”和有计划地开发军民两用技术的发展趋势,使军事工业的军民结合程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军转民”,即军事工业的民用生产,是指军事工业在确保完成军品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身剩余生产能力和军工技术优势,挖掘自身的生产潜力开发和生产民用产品。从各国军事工业的发展过程来看,最初总是全力以赴从事军品生产,随着军事工业的发展壮大开始逐步转向民用产品生产。军事工业进行民用生产的趋势在二战后得到了迅速发展。据报道,1990年世界上最大的100家军工企业中,37家欧洲厂商的民品销售额占其总销售额的57%,6家日本厂商的民品销售额占53%,世界上头号军火商麦道公司也计划在1994年底前将民品销售额由20世纪90年代初的1/3提高到1/2。各主要军事工业国家的军事工业在不影响军品生产的情况下从事民用产品的开发与生产,在加快经济发展、提高本国综合国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并成为加速本国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它可以在不用或少用基建投资的条件下迅速增加生产能力;可以加速科学技术尤其是军事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可以以自身在人才、技术、设备、资金和其他生产条件上的优势带动或促进民用工业水平的提高;可以在减轻国家平时为维护军工生产能力而承担的财政补贴负担的同时为国家提供利税收入和为社会提供财富。
军事工业军民结合中“军转民”的另一个侧面就是“民转军”,主要是不断扩大对民用部门技术的利用。二战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十分重视民用经济的发展,在民用技术的开发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民用经济在一些高技术领域保持着优先和控制地位。采用现存的民用工业先进技术或将其改为军用,显然比自已投入专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更经济有效。正因为如此,军事工业的发展,正在越来越多地利用民用部门的技术,例如,光电子技术是世界范围先进电信系统的主要技术基础,而美、日、欧在争夺新兴的光电子领域支配权的竞争中所带来的光电技术成果,可为军事领域的利用提供便利条件。在计算机领域,美国军方已意识到专门研制军用计算机系统已没有意义,美国国防部已清楚地认识到,军用计算机方面越来越多地依赖民用产品。
为了更有利地推动“军转民”和“民转军”,从而进一步提高军民结合程度,有计划地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已成为军事工业军民结合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军民两用技术是既可以用于军事又可以用于民用的技术。军民两用技术在西方发达国家倍受重视,从技术上考虑主要是因为,许多对军事至关重要的高技术,如计算机、半导体、通信、先进材料和先进技术的发展,已主要由民用市场所推动。从经济上考虑,主要是高技术武器成本一度上升,通常需要民间力量来推动军事科研的进一步发展。美国国防部认为,发展军民两用技术是美国国防科技战略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振兴美国经济,增强国防竞争能力的国家安全战略的组成部分。美国军民两用技术的投资重点放在确保国家安全所需的两用技术上。1995财年的投资重点集中在信息化、先进材料、先进制造和仿真技术等领域;在两用技术研究和发展上投资额为20.6亿美元,约占该年度国防部科技预算的25%。英、法对开发军民两用技术也非常乐观。英国为了将军民两用技术纳入制度化轨道,国防部于1995年4月1日正式成立国防鉴定与研究局。研究局在具有两用潜力的技术方面已经或正在创立一系列的两用技术中心。1994年4月首先创建结构材料中心,1995年1月超级计算机中心正式成立,该局还将在软件工程、信息技术、电子和光电子等领域建立两用技术中心。法国军事工业界的一些高级官员说除了核武器,纯军事性的技术已经很少,这就为发展军民两用技术提供了可能。为了更好地开发两用技术或军用和民用技术相互转化利用,法国一些国防承包商公司正在建立军民两用统一的设计小组,利用同样的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这样有利于设计工程师的军用项目转向民用项目或从民用项目转向军用项目。由于武器装备需求变化增大,军事工业生产规模极不稳定。武器装备需求的起伏变动,主要由两个方面原因造成;一是军事采购的周期性特征。在正常情况下,军事采购具有周期性,某种武器系统一旦装备部队,军方要在一定时期以后才有新的采购需求,使武器装备形成更新换代周期。政府对(飞机、坦克、舰艇等)武器系统需15年到20年才采购一次,这就必然导致军品生产的周期性变化。二是国际形势的变化。军工生产同国际形势的关系极为密切,和平时期对军品的需求量有限,大量军工生产能力长期闲置。据报道,美国平时弹药工业的过剩生产能力达90%以上,其它军工行业也在30%~50%,而战争时期,特别是在突然性和高消耗的现代化战争中,由于战争物资需求量大,军工生产规模也大。军品需求的起伏变化和军工生产的不稳定性,使二战后军事工业显现出一个新的发展特点,即在维持一定军工生产能力的前提下朝着生产经营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不仅努力实现军品生产多样化,而且面向民用市场,大力开发和生产具有发展前景的多种民用产品。21世纪初,美国军事工业生产总值中就有60%左右是针对民用市场的。
从军事工业的世界格局变化来看,尽管发展中国家军事工业在不断崛起,然而控制世界军事工业的仍然是少数军事工业大国。世界军事工业发展的不平衡现象仍然十分突出。从整体上来看,由于美国、俄罗斯、日本和少数西欧国家垄断了军工生产的某些关键技术和关键部件,实际上控制了世界军事工业的要害,这主要表21世纪初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军用电子设备。军用电子设备是现代武器系统中最核心的部分,也是军工生产中最保密的部件。美国等国为适应军事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等电子技术,已奠定了在军用电子领域中的领先地位。其次是动力装置方面。动力装置是现代武器系统的最核心部件之一,没有动力装置提供足够的能量、速度,并具有一定的可靠性,任何先进的飞机、舰艇、导弹等都将失去军事价值。先进的动力装置需要特殊的材料、工艺和高超的技术。21世纪初,具备设计和生产先进发动机的只有美、英、法、俄等极少数国家。第三世界军事工业仍然没有摆脱对少数军事工业大国的技术依赖,主要还是依靠发达国家的许可证生产,真正具备独立自行设计与生产能力的国家为数极少,而且也只是集中于个别比较简单的武器领域里。
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2012年7月1日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正式开始实施,这一部法规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相关处置方式做了专门的规定,对于我联社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对我联社的信贷业务行为有很大的规范作用,在这里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一、相关概念的定义。
(一)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这个概念告诉我们必须满足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否则相关土地将被定性为闲置土地:
1.从开发时间上看,按照相关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在规定的动工开发期满一年之内必须开工。
2.从开发土地面积上看,开发的土地面积比须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中止开发建设不得超过一年。
3.从开发投资金额看,已投资额比须达到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不得超过一年。
(二)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这个概念告我们应注意几个关键点:
1.必须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2.根据施工项目的规划,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三)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这个概念已经很清楚地表明,不得把我们俗称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等款项列入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人为的夸大已投资额和总投资额。
二、闲置土地的成因和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对闲置土地的成因划定了一个标准,即“是否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一)针对“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况:
1.具体表现情形。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2.处置方式。
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置方式如下: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6)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二)针对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以外的情况,具体处置方式为: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这里我们看到,对于非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处置的方式相当严厉,如果是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且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七条)。如果银行此时为抵押权人,将产生极大的风险。
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其他几个重要规定。
(一)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该条款主要是确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起始点,也是我们银行人员审查材料的一个判断依据。
(二)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该条款着重针对存在恶意囤地、炒地的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限制,不光是新的用地申请不被受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也不得办理——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将直接面对抵押物的处置风险。
(三)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该条款强调了闲置土地的信息备案制度,如果未按照登记备案的,即便是“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况,也不得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置。
四、银行从业者的风险应对措施。
房地产抵押作为银行业信贷业务的中一项最重要的担保方式,一直以来备受风险管理者的青睐,房地产也依靠其本身自有的保值乃至增值性而成为担保物的首选。而对房地产抵押的类型做进一步分类,我们发现,以土地使用权的作为抵押的业务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而且涉及金额巨大,单笔业务中土地的评估价值基本上都在千万元以上,因此一旦出现风险,很有可能对我联社造成极大的损失或耗费巨额的处置成本。
从《办法》不难看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时,尤其要防范其成为闲置土地而带来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这里有几个风险防控点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一)《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因此对闲置土地的定性,应该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闲置土地认定书》作为标志。除此之外,我们只能将相关情况描述为“涉嫌构成闲置土地”。
(二)在受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的业务时,首先要判断该土地是否“涉嫌构成闲置土地”,主要从土地未动工开发时间(是否满一年)、土地已开发用地面积与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占比(是否达到三分之一)、土地开发已投资额与总投资额(是否达到百分之二十五)这三个指标进行判断(参照《办法》第二条)。
(三)动工开发这一概念有着严格的定义,必须是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根据施工项目的规划完成项目的地基施工(参照《办法》第三十条)。
(四)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参照《办法》第三十条)。
(五)对由国有建设用的使用权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如果是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银行客户经理在受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业务时,应收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缴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发票等材料来判断相关宗地是否涉嫌为闲置土地,对于涉嫌土地的使用权,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不应以其作为抵押担保。
2014年9月
附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史上最强军事飞机
B-2隐形战略轰炸机
北约在对南联盟空袭中,首次动用了B-2战略轰炸机,使这种飞机第一次用于实战。B-2战略轰炸机是冷战时期的产物,由美国诺思罗普公司为美国空军研制。1979年,美国空军根据战略上的考虑,要求研制一种高空突防隐形战略轰炸机来对付苏联90年代可能部署的防空系统。1981年开始制造原型机,1989年原型机试飞。后来对计划作了修改,使B-2轰炸机兼有高低空突防能力,能执行核及常规轰炸的双重任务。美国空军共订购了21架B-2轰炸机,首架已于1993年底交付。 2008年2月23日,一架美军B-2战略轰炸机在关岛空军基地内坠毁。目前还有20架。B-2轰炸机的单价高达22.2亿美元,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昂贵的飞机。
B-2轰炸机采用翼身融合、无尾翼的飞翼构形,机翼前缘交接于机头处,机翼后缘呈锯齿形。机身机翼大量采用石墨/碳纤维复合材料、蜂窝状结构,表面有吸波涂层,发电机的喷口置于机翼上方。这种独特的外形设计和材料,能有效地躲避雷达的探测,达到良好的隐形效果。B-2轰炸机有三种作战任务:一是不被发现地深入敌方腹地,高精度地投放炸弹或发射导弹,使武器系统具有最高效率;二是探测、发现并摧毁移动目标;三是建立威慑力量。美国空军扬言,B-2轰炸机能在接到命令后数小时内由美国本土起飞,攻击世界上任何地区的目标。
B-2轰炸机细分为三种型号。“布洛克10”型,最多能携带16枚B-83型核炸弹和16枚MK84型常规炸弹,巡航速度0. 8马赫,升限19240米,航程11675公里,进行一次空中加油则航程超过18500公里;“布洛克20”型,最多能携带16枚B-61核炸弹,有携带防空区外对地攻击导弹的能力,还可携带36枚集束炸弹及16枚全球定位系统(GPS)辅助制导的炸弹,并具有某些自动完成飞行任务的能力;“布洛克30”型,最多能携带80枚MK80炸弹、36枚M117炸弹、80枚MK62炸弹、16枚联合正面攻击炸弹,还可携带8枚防空区外攻击导弹,具有全自动完成飞行任务的能力。
B-2隐身轰炸机的研制工作开始于1978年,1989年最确定的采购计划包括1架原型机和132架作战型飞机(其中5架是由原型机改装的)。总费用达600亿美元(1989年币值),平均每架 4.5亿。
建造B—2A轰炸机的最初构想始于1975年。当时,美国国防部所属的“先进计划局”出笼了一个代号为“哈维”的项目,落实到空军,就派生出了XST(实验、隐身、战斗)计划。在这一计划中,将隐身技术运用到飞机上的设想被首次提出。富有研制军用飞机经验的洛克希德公司捷足先登,率先获得了军方的研制合同,并很快拿出两架全尺寸XST样机,初步证明隐身技术在飞机上加以应用具有可行性。
1977年,“冷战”仍酣。为了能隐秘突入苏联领空,寻找并摧毁苏军的机动型洲际弹道核导弹发射架和纵深内的其它重要战略目标,美国空军提出要制造一种新型战略轰炸机,要求它能够避开对方严密的对空雷达探测网,潜入敌方纵深,以80%的成功率完成任务。为此,空军拟制出了“军刀穿透者”计划,把隐身技术的应用列人了具体议事日程。由于洛克希德公司不久前提交的样机受到好评,空军便将生产F—117A隐身战斗机的合同交给了这家公司。随着隐身战斗机的投产,美国国防部和国会要人也开始接受了“隐身轰炸矾”这一概念,并于1979正式批准了空军提出的研制这种飞机的申请报告。次年,美国空军就研制“先进战略突防飞机(ASPA)”进行了公开招标,诺斯罗普公司提出的方案得到了首肯。随后,美国空军把该机的研制项目正式定名为“先进技术轰炸机(ATB)",—这就是B—2隐身战略轰炸机的最初名称。
在80年代的最初几年中,B—2的设计经历了几次大的更改。比如,在1984年,就对飞机主翼的设计进行了重大改动,因为空军不仅要求飞机能从高空突入,而且还要能超低空突防,从而带来了提高飞机升力、增强机械结构强度、进一步降低其雷达反射截面等一系列问题,使飞机的设计历经数年才得以定型。
1988年4月20日,美国空军首次展示了一幅B—2飞机的手绘外形彩图,世界为之一震,航空界人士和众多的军用飞机爱好者无不对其独特的外形而啧啧称奇。同年11月22日,编号为AV—1的B—2原型轰炸机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一时成为美国公众争相一睹的怪物,世界各国的军事刊物也争相对它加以报道。但此后,B—2再次销声匿迹长达数年。这期间,它经历了军方进行的多次秘密试飞和严格检验,生产厂家不得不根据空军方面提出的种种意见和各种苛刻要求不断进行设计修改。在历时整整5年之后,1993年12月17日,美国空军终于推出了第一架B—2A型飞机。
1997年4月2日,首批6架B—2A隐身轰炸机正式在美国空军服役,另外15架也将按计划陆续交付部队使用。
保密
B—2是美国的极密武器系统。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发展原子弹的曼哈顿计划以来,再也没有哪一种武器系统像B—2那样被置于如此严密的保护下。
早在1980年9月,美国空军要求洛克希德公司与诺斯罗普公司对先进技术隐身轰炸机(ATB)计划,就性能、成本、后勤支援、项目管理与保安等五个方面提出建议书。洛克希德公司方案的绝密代号为SeniorPeg(老假腿人),诺期罗普公司方案的绝密代号为Senior lce(老钻石)。1981年10月20日诺斯罗普公司获得此项合同,同时将绝密代号改为Senior CJ,这是为了纪念不久前死于癌症的负责隐身飞机的美国空军副部长CJ凯利。主要的转包商有波音公司负责钛合金的飞翼后中段,外机翼,燃油系统,武器发射系统与起落架,为此波音公司雇用了—万名职工。LTV公司负责飞翼中段,铝与钛合金结构及复合材料结构,为此雇用4000人。
通用电气公司提供了推力为84.5千牛(19000磅)的F119—GE—110涡轮风扇发动机。诺期罗普公司的12000名职工负责制造前中段与驾驶舱及总装配。
1982年4月8日,诺斯罗普公司买下了洛杉矶郊区的毕柯莱佛拉(Pico Rivera)地区福特汽车公司的—座闲置的厂房、将其改装成无窗户的严格保密的工厂。整个公司处于军队与保安人员的24小时监视之下,而用于B2飞机的保卫措施的计划支出竟高达20亿美元。例如,为了防止前苏联潜艇潜入加利福尼亚海边而用电子技术侦破B—2计划的计算机软件系统,毕柯莱佛拉的CAD/CAM(计算机辅助设计/辅助制造)终端装置所在的房间,都采用电磁被也无法穿透的特制金属板包围起来。另外,每台计算机都装有特制的罩套以防未经批准的人员看到计算机上的信息。千百名关键岗位上的工人必需经过测谎器的测试以防止间谍与吸毒者混入。对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更严,只有极少数人知道计划的全部细节。诺斯罗普公司的一位副总裁,在被批准介入B—2计划之前,有关方面迫使他的加拿大籍夫人改变国籍变成美国公民。为了对毕柯菜佛拉进行更好的保密工作,在别的地区还设立了假公司,用以接受从转包商运来的部件,并在深夜用无标记的卡车转运到毕柯莱佛拉。空军官员一律要换穿便服才能访问毕柯莱佛拉。而在国会中—共只有8名议员知道此事。
隐身B—2A轰炸机机身长21.03米,高5.18米,翼展为52.43米,最大载弹量22680公斤。机上装有4台美国通用动力公司出产的F118—GE—100型涡扇发动机。飞机在空中不加油的情况下,作战航程可达1.2万公里,空中加油一次则可达1.8万公里。每次执行任务的空中飞行时间一般不少于10小时,美国空军称其具有“全球到达”和“全球摧毁”能力。B—2A集各种高精尖技术于一体,更因隐身性能出众,被行家们誉为“本世纪军用航空器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据报道,B—52轰炸机的雷达反射截面为1000平方米,米格—29为25平方米,B—lB为不足l平方米,而B—2A只有不到0.1平方米,仅仅相当于天空中的一只飞鸟的雷达反射截面,这就使一般雷达很难发现它。那么,这种隐身之术从何而来呢?
B—2的隐身性能首先来自它的外形。 B—2A的整体外形光滑圆顺,毫无“折皱”,不易反射雷达波。驾驶舱呈圆弧状,照射到这里的雷达波会绕舱体外形“爬行”,而不会被反射回去。密封式玻璃舱罩呈一个斜面,而且所有玻璃在制造时掺有金属粉末,使雷达波无法穿透舱体,造成漫反射。机翼后掠33度,使从上、下方向入射的雷达波无法反射或折射回雷达所在方向。机翼前缘的包覆物后部,有不规则的蜂巢式空穴,可以吸收雷达波。机翼后半部两个W型,可使来自飞机后方的探测雷达波无法反射回去。而且B—2A无垂直尾翼,这就大大减少了飞机整体的雷达反射截面。机体下方没有设置武器舱或武器挂架,连发动机舱和起落架舱也全部埋入到了平滑的机翼之下,从而避免了雷达波的反射。B—2飞机的整个机身,除主梁和发动机机舱使用的是钦复合材料外,其它部分均由碳纤维和石墨等复合材料构成,不易反射雷达波。并且,这些不同的复合材料部件不是靠铆钉拼合,而是经高压压铸而成。另外,矾翼的前缘还全部包覆上了一层特制的吸波材料(RAM)。位于机翼前部、内装雷达扫瞄天线阵列的两个方形突出部件,也采用了特殊的吸波材料。此外,B—2A的整个机体都喷涂上了特制的吸波油漆,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敌方探测雷达的回波。
为了隐身的需要,B—2A飞机的发动机进气口被放置到了机翼的上方,呈S状,可让入射进来的探测雷达彼经多次折射后,自然衰减,无法反射回去。发动机的喷嘴则深置于机翼之内,也成蜂巢状,使雷达波能进不能出。此外,发动机构件内还装有气流混合器,它能将流经机翼表面的冷空气导入发动机中,持续降低发动机室外层的温度。喷嘴部分呈宽扁状,使人在飞机的后方无法看到喷口。特别是由于采用了喷口温度调节技术,喷嘴部分的红外暴露信号大为减少,飞机的隐身性能大为增强。
机载系统
B—2A飞机上有许多先进的机载电子系统,如侦测、导航、瞄准、电子对抗等系统,它们各司其职,功能不凡。就侦测雷达系统而言,它对飞机通常起到“眼睛”的作用。B—2A上使用的是AN/APQ—181型雷达,为休斯公司制造,具有频谱较窄,信号不易被敌截收的优点。这种电子扫瞄式的相控阵雷达系统,内有2片雷达天线阵列,特点是不需外加旋转或摇摆式天线,只通过信号阵位的改变和组合,就可对不同角度和不同方位进行扫瞄。它的工作频率在12—18GHZ,旁波瓣极小,抗电子干扰的能力很强。工作模式共有21种,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合成孔径雷达工作模式和反合成孔径雷达模式。前者主要用于扫瞄陆地地貌,可清晰地获取161公里距离内地表的雷达扫瞄图像,供飞机对地面目标轰炸时使用;后者则主要用于识别和捕捉海上目标,最远有效距离可达128公里。另外,这些工作模式还可让B—2A轰炸机使用地形匹配和地形规避技术,使其能贴地低空突入敌方空域去执行轰炸任务。
B—2A上还配有先进的NSS导航系统。该系统内安装有两种导航设备,一种是惯性导航单元,一种是NAS—27型天文导航单元。它们可分别为B—2A提供先进的自动导航和最常用的星座对位导航方式,双重确保飞行安全。
机上的目标瞄准系统采用的是全球定位辅助瞄准系统,它可将选定的目标锁定并放大4倍,极大地方便了机组人员对目标的识别和瞄准,从而大大提高了炸弹的命中精度。据美方透露,借助这种定位辅助瞄准系统,炸弹击中目标的误差通常小于6米。
B—2A还带有型号为APQ—50型的电子对抗系统。该系统既可为飞机提供雷达预警,又能迅速侦悉敌方雷达所处的方位坐标。飞机上的ZSR—62型主动式电子对抗系统能够快速、主动地对敌进行干扰和压制。
飞机上还有一些其它电子系统,比如,通信管理系统和驾驶舱内的各种显示系统,它们能够将所有传感器获取的信息及图像汇合并显示出来,供机组人员判断处理情况、与地面相关部门联络时使用。两名机组成员的座位前面,各设有4个15.2厘米大小的全彩色多功能显示屏,使情况显示一目了然。
载弹能力
B—2A轰炸机能携带16枚AGM—129型巡航导弹,也可携带80枚MK82型或16枚MK84型普通炸弹或36枚CBU—87型集束炸弹,使用新型的TSSM远程攻击弹药时携弹量为16枚。当使核武器时,可携带16枚B63型核炸弹。此外,AGM—129型巡航导弹也可装载核弹头。
美国空军曾根据海湾战争的实战情况,对B—2A的轰炸能力做过推算。以美军对伊拉克目标执行轰炸任务时常用的“攻击特遣队”为例,它通常由16架携带精确制导炸弹的攻击机、16架护航的战斗机、4架伴随电子干扰机、8架用于压制地面防空炮火的对地攻击机和7架KC—135加油机编成。这49架飞机的轰炸效果,用8架F—117A加上2架KC—135加油机就可达到。如果换用B—2A,从印度洋上的迪戈加西亚基地起飞,无需空中加油,仅要2架飞机、4名机组人员即可。
未来,随着美军联合直接攻击弹药武器系统逐步装备部队,B—2A飞机可能也将携带这一武器。那时,B—2A只需从远距离上发射这种武器后,就可返航,或执行下一项任务,因为JDAM武器自身带最后的炸机在美国,B—2似乎永远是传媒关注的焦点。曾几何时,记者们对它大肆宣扬,冠之以“终极武器”的美名;近年来又对其口诛笔伐,称之为“昂贵的高技术玩具”。然而,不论是好是歹,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B—2A虽好,但价格不菲。
1978年,当制造厂商赢得研制B—2的合同时,生产132架飞机的报价是366亿美元。到了1984年,厂家总报价抬至425亿美元,这迫使美国空军不得不减少定购数量。1987年,美国空军决定只购买75架,但仍将要付出350亿美元的款项。
1993年,当美国国会确定只采购20架B—2A时,空军预付的研制费和厂家的开工制造费已高达444亿美元。如此一来,即使扣除研制费用,每架飞机的造价也合8.4亿美元之巨。1995年,根据最后的合同规定,厂家以每年3架的生产速度制造出20架B—2A,每架飞机约合6亿美元。即使如此,如果加上研制费用,购买一架B—2A的费用将超过20亿美元!
使B—2费用昂贵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维护保养上的困难。几年前,B—2A刚刚装备部队时,养护任务基本上都是由各大公司的技术人员完成的,每飞行小时的维护时间,为132小时。每次飞行任务完成后,高速气流都会对机体表层造成磨损。为了确保飞机的隐身性能不致下降,每次飞行后,技术人员都要用一种类似喷漆的方法对B—2A表层的雷达吸波材料进行整修,而新喷的吸波材料只有在一定的温度、湿度下才能干燥固化。由于缺乏充足的配件和完善的维护设备,B—2A一直无法在海外基地部署,这对于以全球部署作战的美国军队来说,这是一个无法忍受的缺憾。尽管B—2A装备部队以来,美军曾多次在海外使用武力,但B—2A一直没有出现在战场。
高昂的造价、复杂的维护和保养使美国之外的任何国家都不会对之发生兴趣。即使美国, B—2的生产线也已经关闭,为B—2提供配件的4000余家供应商中的90%也已将生产线改作它用;就连装备B—2的美国空军第509轰炸机联队的指挥官托马斯?戈士林准将也不得不承认:在未来20年内不会再有B—3或B—4。或许30年后,人们才会发现,B—2只是轰炸机发展史上灿烂的一抹余晖。
装备B-2隐身轰炸机的第1支部队是第509轰炸机联队的第393中队,已经装备了8架第20批的飞机,具备了初步作战能力。
B-2轰炸机最初是作为核武器运载飞机设计的,其基本的武器是B83和B61核炸弹。最大载弹量为22700kg(50000lb)。也可以挂载近距攻击导弹、GPS辅助制导炸弹、联合直接攻击弹药、联合防区外攻击导弹和MK82等常规炸弹等各种武器。
作战方式和效能估计
能进行多目标攻击
1997年6月12日,在新墨西哥州白沙导弹靶场进行的作战试验期间,B-2轰炸机在一次通过中投放了16颗JDAM制导炸弹。16颗炸弹各自瞄准目标群。目标群包括位于2个地区内的8个目标,2颗JDAM炸弹攻击一个目标。
B-2隐身轰炸机的综合作战效能高,利用自身能隐形的特点,在执行作战任务时通常不需要护航和压制对方防空系统的支援飞机。美国空军估计,若使用非隐身战斗飞机执行由两架B-2轰炸机完成的任务,则需要32架F-16战斗机以及为其护航的16架F-15、若干架压制对方防空系统的EF-111与EA-6B和15架KC-135加油机。
1999年3月25日北约对南联盟使用B-2进行轰动力装置四台通用电气公司的F118-GE-110无加力式涡扇发动机,单台最大推力84.5千牛。成对地装在武器舱的外侧与机翼结构之间,氯氟硫酸被喷混在尾气中,以消除发动机的目视尾迹。
主要机载设备休斯公司的AN/APQ-181低可截获性J波段攻击雷达(具有地形跟随着回避等21种使用模态),带GPS辅助功能的瞄准系统,TCN-250塔康系统,VIR-130A自动着陆系统,AN/APR-50雷达告警接收机以及ZSR-63防御辅助设备等。
武器两个武器舱可装波音公司的旋转导弹发射架,总共可带16枚AGM-129先进巡航导弹或16枚B61/B83核炸弹、80枚227千克的Mk82炸弹、16枚联合直接攻击武器、16枚908千克的Mk84炸弹、36枚M117燃烧弹、36枚CBU-87/89/97/98集束炸弹等。
尺寸数据机长21.03米,机高5.18米,翼展52.43米,机翼后掠角33度。
重量及载荷空重45360-49900千克,最大武器载荷18144千克,最大机内燃油量81650-90720千克,正常起飞重量152635千克,最大起飞重量170550千克。
性能数据进场速度259千米/小时,实用升限15240米,航程(空中加油一次)大于18520千米,作战航程(带8枚近距攻击导弹,8枚B83炸弹,武器重16919千克),(高-高-高)11667千米,(高-低-高)8149千米,作战航程(带8枚近距攻击导弹,8枚B61炸弹,武器重10886千克,起飞重量162386千克),(高-高-高)12223千米,(高-低-高)8334千米
动力装置
4台通用电气公司的F118-GE-100无加力涡扇发动机,单台推力84.5千牛(8620公斤),进气道为S形,V形尾喷管在机翼后缘的上部,这均是为隐身而采取的特殊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