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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格兰早期王权的构造
在诺曼征服之前,盎格鲁-萨克逊王权已经在英格兰本土经历了几个世纪的演进,这几个世纪也是移民之后的盎格鲁-萨克逊部族从异教的部族社会向基督教社会和地域性王国转变的过程,盎格鲁-萨克逊社会本身在发生着缓慢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也反映入其政治生活的组织,即政治体制的根本构造之中,表现为王权的观念结构及相应制度架构上的变化。以下先对这些塑造盎格鲁-萨克逊社会的主要历史因素及对王权的影响作一概要叙述。
(一)统一王国的形成与丹麦人入侵的影响
盎格鲁-萨克逊王国的发端在公元5世纪至6世纪末的一百五十年中。此前,英格兰本土已有过不同种族的文化和居民。英格兰最早的居民称伊比利亚人。约公元前7世纪到7世纪,日耳曼的凯尔特部落和条顿部落先后移居英格兰。公元前55年至54年,凯撒远征不列颠,此后罗马人统治不列颠群岛五个世纪。但罗马的强大文化和制度辐射力在英格兰形成了一个显著的例外,罗马的统治几乎没有在英格兰留下制度和文化痕迹。[3]公元5世纪至6世纪末,同属日耳曼种族的盎格鲁(Angli)、萨克逊(Saxon)和裘特(Jute)部族相继移居英格兰,并开始建立最初的部族王国。至7世纪,经过部族王国之间的征战和合并,英格兰形成了七个主要的盎格鲁-萨克逊国家:诺森布里(Northumbria)、麦西亚(Mercia)、东盎格利亚(East Anglia)、埃塞克斯(Essex)、肯特(Kent)、苏塞克斯(Sussex)和威塞克斯(Wessex)。这一时期开始进入英格兰有信史可考的时期,史称“七国时代(Heptarchy)”。[4]原小的部族王国臣服为七国的地方单位,原王族则降格为被称作王公(prince)或方伯(ealdormen)的地方性统治者。
从7世纪至9世纪丹麦人入侵之前,是七国间的征战和竞争。苏塞克斯、威塞克斯、肯特、东盎格利亚和诺森布利亚在7世纪都曾先后成为霸主,但这些霸主地位都不稳固,经常因国王个人品质和王族势力强弱等因素而消长。至八世纪中期,迈西亚王奥法(Offa,757-769)首次并吞大的王国,将肯特和苏塞克斯并入版图,并控制威塞克斯,自号为“英格兰的王”。[5]但奥法死后,迈西亚的地位很快衰落,威塞克斯国王埃格伯特(Egbert,827-839)摆脱了迈西亚控制,并取代了迈西亚的地位。随后,丹麦人的入侵终结了王朝争霸的局面。
丹麦人入侵始于8世纪末期,最初是小股骚扰,至9世纪中期演变为大规模侵袭。丹麦人从北方南下,陆续灭除了东北部的诺森布里亚、东盎格利亚和迈西亚,并两度侵入已统一东南部的威塞克斯。878年,时为威塞克斯国王的阿尔弗雷德大帝(Alfred,871-899)决定性地在奇彭翰附近的阿丁顿击败丹麦人,扭转战局。此后,战局向有利于威塞克斯的方向发展。886年,阿尔弗雷德攻占伦敦,并与丹麦人的国王古特仑(Guthrum)达成和约:丹麦人皈依基督教,居留于英格兰东北部,威塞克斯统治南英。整个英格兰初步形成只有丹麦区和威塞克斯两个政治单位的格局。
阿尔弗雷德死后,其子女长爱德华(Edward the Elder,899-924)和艾特尔弗雷德(Lady Ethelfleda of Mercia)姐弟致力于收复丹麦区,在其孙阿瑟尔斯坦(Athelstan,924-939)手中,对丹麦区的收复大功告成。经过短暂的反复之后,至阿尔弗雷德的曾孙埃德加(Edgar,946-955)时期,英格兰初步统一于威塞克斯王权之下。
阿尔弗雷德在和平时期已致力于领土的内部巩固,推行以城镇建设为中心的行政合理化,《牛津英国通史》将之称为“英格兰第一个城市设计师”,[6]传说还认为他对英格兰的百户区也进行了重新组织。[7]长爱德华姐弟在向北收复丹麦区的同时,也随地推行威斯克斯的郡制,至埃德加时期,英格兰的地方行政组织郡和百户区已相当成型,很多郡从彼时一直延续到现代。[8]在抗丹的过程中,英格兰不仅完成了民族王权的建立,而且形成为具有初步合理行政体制的地域性王国。
丹麦人入侵于10世纪末再度大规模爆发。1013年丹麦王斯汶攻陷伦敦并称王,次年,其次子克努特继承英格兰王位。1019年,克努特(Cnut,1016-1035)继承丹麦帝国,英格兰成为丹麦帝国的一部份。1035年,克努特去世,英格兰重又成为独立王国。由于丹麦王族后继乏人,1042年,寄居于诺曼底宫廷的威塞克斯王室后裔被迎回英格兰,是为忏悔者爱德华(Edward the Confessor,1042-1066)。
从这段简单的追溯中,大致可以看到名义上统一的英格兰王权形成于10世纪中期。整个统一过程先是经由部族王国之间的合并,继而与丹麦人入侵及抗丹有莫大关系。这一过程给王权带来了极为宝贵的资源。由于民族王权主要是在反复抗丹的过程中形成的,威塞克斯王室阿尔弗雷德大帝及其后裔于此积累了崇高的威望,王室血统因而赋有了强烈的卡里斯玛质素,这极大地增强了王族自身的血统正当性,使威塞克斯王权不仅具有远远超越于部族军事首领的地位,并且向王位世袭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9]
另一方面,这一统一过程也造就了被Strayer称为英国特殊“幸运”的另一大特点:
一长串的征服阻止了强有力的地方性统治者的兴起和深入确立的地方性机构的发展。丹麦人入侵荡平了除威塞克斯王室之外所有古老的盎格鲁-萨克逊王朝。由威塞克斯国王们进行的对于中央和北部英格兰缓慢的再征服,又反过来来荡平了丹麦人的统治家族。每一个地区保持了它自己的习俗,但没有肯特的国王、迈西亚的国王或丹麦法区的国王在这些不同习俗的基础上建立持存的机构。[10]
易言之,在全境统一王国形成的过程中,原地方性政治体的习俗和认同乃至地理边界在统一王国中保持着,但原王国的王族后裔及其机构却不复存在,因此,统一后的王权可以比较便利地在其上设立具有统一性的行政建制,而没有牢固的正统性地方势力与机构作为阻碍。
(一)盎格鲁-萨克逊王权的观念结构
萨拜因曾对中世纪早期王权作过精到的总结:“在中世纪早期,对王权的三种要求是结合在一起的;国王继承他的王位;他是由人民选出的;并且他当然是由于上帝的恩典才进行统治的”。 [43]一个典型的中世纪早期的正统王权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
如前文所述,由于盎格鲁-萨克逊部族进入英格兰之后诸种社会和政治情况的演化,至8世纪时,盎格鲁-萨克逊王权已成为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中世纪正统王权:国王是王族的成员,具有对于王冠的血统权利;他是由贤人会议推选的,因而是人民选出的;并因为涂油加冕而获得上帝的批准和恩典。如卡内冈所表述的,这也使盎格鲁-萨克逊王权一早具有了大陆上的小王权和公爵权难以望其项背的正统性。
然而,这三种对王权的要求实际代表了三种完全不同的原则:对王冠的血统权利代表了王朝国家,由人民推选产生意味着部族政治架构,而神的恩典则可以顺理成章地通往某种基督教神授权利的理论。这些原则分别意味着不同的政体合法性及其相应的政制组织方式。套用沃格林的表述方式:中世纪心灵似乎并不情愿或者习惯于在这些原则之间做出尖锐的划分和非此即彼的取舍,而是相反,倾向于在它们中间构造某种调和和含容。事实上,这些原则在各自的面向上充分展开之后会导向全然不同的路径,但在早期的萨克逊王权中,如同王冠的产生方式所体现的一样,这些原则毫无困难地结合在一起。这一含容性的王权观念结构集中体现在加冕仪式中。
加冕仪式的内容包括宣誓、涂油、加冕和宴会。涂油是神圣恩典的赐予,王冠和王节、王仗的授予是国王地位的标志,而宴会则是日耳曼因素的传存。从埃德加开始,王冠正式取代了日耳曼习俗中头盔的授予,[44]这标志着盎格鲁-萨克逊国王已具有了全然不同于日耳曼军事首领的地位。宣誓是整个加冕仪式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加冕誓词相当于国王给予人民的诺言并由此受到约束,誓词的内容通常为三项:对教会和王国内的人民的保护,对正义的信守和实现,对不正义的制止。[45]人民也给国王以相应的效忠誓言,并在典礼结束后以日耳曼式的欢呼表示对国王的承认。
事实上,王权的日耳曼部族因素不仅体现在加冕前的选举中,也体现在加冕宣誓这个关键性环节。国王和人民相互给予保护和忠诚誓言是一种典型的日耳曼领主与从士的关系,这显示了在王权中还含有一种日耳曼封建制的原则,即国王是全体自由人的领主,国王与他的全体人民以一种带有荣誉性质的保护和效忠的相互义务连接在一起。在极为重视诺言和誓词的盎格鲁-萨克逊社会,国王的加冕宣誓是一项对国王自身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甚至被作为接受涂油和加冕的前提条件。[46]而在典礼仪式的最后,王国的地方长官和大人物通过封建式吻礼向国王表达效忠,“经由封建法的方式使自己处于国家自身的支配中”。[47]这表明封建原则与其他原则一样,既是赋予王权以合法性的组织,也是政体的实际组织原则。
加冕宣誓如同一个中介,以一种独特的方式体现出盎格鲁-萨克逊王权中诸种原则的合体,把王权的基督教因素和日耳曼因素融为一体。按照基督教理论,国王具有神命的正当性,而这种正当性是与国王从神那里接受的两项职责相关的:对教会和基督教人民的保护以及施行正义。“一位王的职责就是为他的人民征战,并用公义给他们裁判”。[48]履行正义是国王的神圣职责,如果他不积极地这么做,就是对神命的违背,也是他的失职。[49]正义的首要内容是遵从法律,而在日耳曼观念中,法律不是国王的喜好或意志,而是政治团体自身的习俗,“对中世纪的人来说,法律不是有意制订的,它首先和主要的是共同体的习俗,即共同体生活习惯的表达”。[50]通过加冕誓词,国王以此作为对接受他的保护的人民的诺言。
盎格鲁-萨克逊王权最重要的日耳曼因素因此是国王向人民信守遵循王国共同体的法律。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原则在实际政治制度中始终得到强有力的支撑,此即在地方的层面上,由法院中的自由人集会宣布法律,而在王国的层面上,国王必须在贤人会议的咨商和同意之下颁布法律。易言之,在正式制度之内,王国共同体能够作为一个整体以某种方式“表述”它的法律,神命的、世袭的国王与王国一起参与它的法律的表述,并承担维护它的责任。
(二)威塞克斯王权的后期嬗变:王之和平与“王权之诉”的产生
随着丹麦区的收复和统一的最终完成,王国的领土化不断增强,基督教化和封建化不断加深,这些变化同样作用于王权自身,王权结构中的王朝原则、基督教原则和封建原则中的某一个部分得到了加强与伸张并相互协同作用,使后期威塞克斯王权开始向某个方向嬗变。一方面,直属于国王的官员、机构和王室行政工具得到了发展,另一方面,国王日益处于全体人民的领主的地位,基督教王权理论的影响也日益加深,国王的地位不断加强。10世纪中期之后,出现了被Stubbs称为某种大陆的“帝制形式和精神”的借用,[51]在埃德加和卡努特的法律中频频出现“it is my will”或“my will is”的措辞,11世纪早期,艾塞尔雷德宣称自己是“基督在基督教人民中的代理人”,[52]克努特则要求他的人民,“先于所有的一切,永远爱和礼拜一个上帝并坚定不移地秉持一个基督教信仰,及以充分的忠诚爱卡努特王”。[53]
这种嬗变的缓慢表现之一是国王人身重要性的增长。在最早的肯特法典中,破坏国王的和平偿付赔偿金50先令,较之对贵族的和平赔偿金12先令和普通自由人刻尔的和平赔偿金6先令,在数额上相去并不是太远。而在伊尼法典中,一个人在国王的住所格斗,将被没收财产,生死由王处置。[54]至阿尔弗雷德时,对国王的侵犯被作为与背主(treason)同等的大罪对待,图谋谋害王命将被处死并没收财产。[55]此后,这一规定在历王的法典中一直得到重申和延续。
至卡努特时期,这一嬗变最终完成并结出了果实,此即公法意义的“王之和平(the king’s peace)”观念的诞生,或者说,一种国王作为司法管辖权渊源的新的“王之和平”观念产生了。
对“和平”的保护原本是日耳曼自由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肯特王威特雷德(Wihtred, 690-725)法典记载,一个自由人的权利包括取得继承金、偿命金和对房屋的保护权利。[56]这一保护权利包括对他的住所以及他的家人和侍从人员的保护,如果有人打破了他的居所秩序或者对他的家庭成员以及侍从造成了侵害,他有权取得赔偿。国王也和其他自由人一样具有自己的“和平”,这一和平的保护从性质上相当于国王的私权。在盎格鲁-萨克逊时期,自由人已有了社会等级的区分,自由人的权利也依其社会等级而在程度上有所区分,因为国王的地位尊贵,所以,国王的保护的效力高于普通自由人,打破国王的保护要偿付更高的赔偿金。
与每个自由人有自己的和平权利一样,每个政治社团也有自己的和平.百户有百户的和平,部族作为一个整体有“部族的和平”,[57]此时,国王也作为部族的代表分享“破坏和平的罚金”。因此,盎格鲁-萨克逊国王所保护的和平在起源上实际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性质,一种是私人性的特别保护,另一者是作为部族共同体的代表对公共秩序的保护。
“王之和平”的观念起源于国王的私人性特别保护。在王国迈向领土化、王权增强的过程中,国王的地位不断突出,国王的直属行政机构也不断发展,这使国王逐渐具有了将原本局限于周边的私人性保护扩展到更广大区域的可能性。最早将国王的特别保护扩展到一般性秩序的是在埃德蒙王(Edmund,939-936)抑制血仇的专门规定中,在杀人者起誓偿付偿命金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国王的和平即已建立,复仇不能继续进行。[58]代表“打破国王的和平”含义的专用术语mundbryce也是在这部法律中首次出现。此后,在埃塞尔雷德(Ethelred,978-1013,1014-1016)的法典中,出现了国王“手给的和平”,[59]通过手给的和平,国王可以将他的特别保护授予亲随人员之外的其他人,打破国王手给的和平不能用赔偿金赎罪。卡努特将特别保护授予往返公共集会的路途,[60]而到忏悔者爱德华时期,王之和平已扩展到重要的公共节日和公共道路。[61]这意味着国王的特别保护已从一个与国王自身密切相关的支配范围进入到公共领域和公共秩序,原本作为国王私权的“王之和平”此时具有了公法意蕴。
与此同时,由于基督教王权理论的进入,国王对公共和平的保护也发生着某种改变。从长爱德华开始,国王开始反复地敦促他的贵族和执行官确保和平。长爱德华要求他的执行官“以最正直的方式评断法典”,“不要畏惧宣布人民的权利”;[62]阿瑟尔斯坦要求他的主教、方伯和执行官执行和平,违者将处罚金并丢掉职位,执行官还要在自己的郡接受本郡人民的和平宣誓;[63]卡努特命令执行官“给出公正的裁决”。[64]国王原本作为部族的代表对公共和平的保护也逐渐带上了国王个人特别保护的色彩,“部族的和平”开始发生了某种转变:
部族的官员(the national officers)现在作为国王的官员和他的和平的执行者履行他们的职能;郡和百户区虽然仍称它们自己的和平,但以他的名义而行动;这一观念扎下了根基并成为法律的一种形式。对法律的违反也成为对国王的冒犯,不服从的罪行也是一种蔑视的罪行,需要以专门种类的罚金,不遵王命罚金(oferhyrnesse),向被触犯的陛下大人——立法者和法官赎罪。[65]
一方面是王之和平的扩展,另一方面是部族的和平逐渐向国王特别保护的方向发展,这两种趋势的汇合表明国王在公共秩序的保护方面已经负有了日益重要的特别性责任,国王开始具有了一种突出于整个共同体之上的保护者的地位。一种不同于日耳曼部族王权的王权理论已潜在地孕育并壮大,并在卡努特时期结出了制度性果实,此即作为国王专属司法管辖权的“王权之诉(plea of the crown)”。盎格鲁-萨克逊国王最初的司法管辖权非常有限,王国的刑事案件主要由郡和百户的公共法庭管辖,在郡和百户得不到合理救济才能起诉到国王的法庭,[66]其他的刑事管辖权主要限于打破国王的和平和有关王国大人物的案件。[67]国王专属管辖的规定最早出现在埃德蒙法典中,打破王之和平(mundbryce)与袭击家宅(hamsocn)两种行为被规定为国王的管辖,由国王定其生死。[68]在卡努特法典中,第一次出现了对国王专属管辖权的明确规定,法典第十二条规定,在威塞克斯法区,破坏王之和平和袭击家宅、伏击以及庇护逃犯的罚金与忽略军事义务的罚金属于国王的权利,“除非他希望进一步尊荣任何人”,[69]即授权给其他人。这一规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法理意义和实践意义。一方面,这一以授权保留规定的形式出现的专属司法权同时意味着王国的全部司法权在理论上都属于国王,因而他可以进行自由的封授和对封授的保留;另一方面,国王能在统一后的全境行使这些管辖权,尽管在数量上仍然有限,但表明王权的机构和实力已有了极大的增长,王权事实上已具备了在特别重要的事务上推行领土性统一秩序的能力。
王国的全部司法权属于国王,其中特别重要的部分由他亲自行使,这是与国王作为王国共同体的看护者的地位相适应的,这其中包含了通往王权在全境推行统一性领土秩序的巨大治理潜力,一旦王权具备了相应的制度性能力,就可以将其中的潜力充分释放。
二、王权是如何在拜托各种制约的过程中得到发展
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以君主为核心的王权专制和以分封贵族为主的政体。王被作为三代最高统治者的专称,并形成以王为核心的王权制度。王权制度有其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一)王的名号和权限
夏代最初建立时,最高统治者称为"后",所以夏启被称为"夏后启",①《诗·小雅·甫田》。
以后的继承人太康、仲康、相等也被称为"后"。"后",当初的意思是生育,亦有祖先的意思。夏代最初几个君主不称王,而称为"后",是因为奴隶制国家刚刚从氏族社会组织中脱胎出来,还带有氏族社会组织的痕迹。当时的君主是以祖宗的身份来行使统治权力,号令各个部族的,俨然是一个大家长兼最高首领。
夏初的100多年里,国家的体制还未完全稳定,依然保留着部落联盟的某些特点。无论是夏内部还是在其他部落,为争夺最高统治地位而进行的斗争是相当激烈的。直到少康重建夏朝,奴隶制国家才完全确立起来,因此,夏的统治者便进一步地称"王"。
从"王"字的本义来讲,三横分别代表天、地、人,一竖是指一个贯通于天地人之间的人。也就是说,天下的一切都属于王,所以说"天下所归往也"①。字义本身已经反映出王被认为是天地人的主宰、最高权力的象征。"王"的称谓一经出现,便为统治者所采纳和继承。
从历史发展看,专制主义起源于氏族社会的晚期。原始氏族社会后期出现的部落联盟,其军事首长就是专制君主的前身。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私有财产的出现,以掠夺为目的的部落战争"成为经常的职业",促进了军事首长权力的不断加强,这些"博得了声誉的军事首领,在自己周围集合一队贪图掠夺品的青年人",充当自己的亲信,即所谓的"扈从",而这"一种制度促进了王权的产生"②。
从我国王权的形成上看,"王"字在周金铭文中作"■",像战斧之形,古文字学家吴其昌解释为:"王字之本义,斧也"。可见战斧是军事统帅权的象征,军权是王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夫王者,能攻人者也"③,"制海内,子元元,臣诸侯,非兵不可"④。王同军事有关,一是说明我国最早的君主是由部落战争的军事首领转化过来的;二是说明最早的国家的重要职能是"在祀与戎"①祖先和军事是并列为"国之大事"②的。
我国的王权起源于父权社会。"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进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③以财产私有出现为特点的父权制,是王权产生的经济基础。我国古代君主之所以被称之为"君",也是父权的集中反映。从文字学来看,尹字与甲骨文中的父字近形,寓有父辈掌权的意思,君字从尹从口,表示君是诸尹中的最尊者④,可以用口来指挥尹。
王也称为"天子",表示自己是上帝的元子。周取代商,是"皇天上帝,改厥元子"⑤,而"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⑥。这说明王是因为被认为①《说文解字》第1编。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1页。
③《韩非子·五蠹》。
④《战国策·秦策一》。
①②《左传·成公十三年》。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04页。
④参见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第2卷,《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五十。
⑤《尚书·召诰》。
⑥《尚书·洪范》。
具有了上帝元子和民之父母的双重身份,所以才能掌握治国治民的统治权力。
夏商周存在着严重的宗法制。宗,就是人们对共同祖先的崇拜,这是国家从血缘关系发展为政治关系所产生的一种必然现象,因此"立爱惟亲,立敬惟长,始于家邦,终于四海"⑦的统治原则能够得以确立。中国由于地理、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原因,对于神的崇拜往往限于生殖、祖先等具体的崇拜对象,血缘关系存在的时间很长,影响很大。
因为中国没有形成西方那种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神权系统,所以王很快地被推到与神并列的位置,甚至本身就是神。夏代最后一个君主--桀曾说:"吾有天下,如天之有日也,日有亡乎?日亡,吾亦亡"①。商代后期的君主武乙,"为偶人,谓之天神。与之博,令人为行。天神不胜,乃僇辱之。
为革囊,盛血,印而射之,命曰'射天,"②。他们把天日同自己的统治并列,甚至可以"僇辱"天神,"卬而射之",可算是一种异常现象,但神被人为地利用,作为君主统治神圣不可侵犯的依据,是由来已久的了。
奴隶制国家的重要政治是祭祀,但所祭祀的是宗庙社稷。宗庙是古代帝王、诸侯、大夫、士为维护宗法制而设立的祭祀祖宗的处所,王的宗庙建立在国都的中心。社稷是土地神和谷神。可见,当时祭祀的对象主要是祖先和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和食物。所谓祭天、祭地、祭祖先,其实是包括了天、地、人,而王则是唯一贯穿于天地人之间的超人,这就清晰地反映出统治者利用宗教为其统治服务的真正动机。
奴隶主阶级完全垄断了国家机器,并通过国家控制宗教,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神意,论证本身统治是唯一合理而绝对不可侵犯的,借以抬高自己的权威,并以之配合暴力统治,这正是夏商周三代的显著特点。所以夏后启讨伐有扈氏时说自己是"恭行天罚",对部下们则说:"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③。商汤伐夏时说:"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予畏上帝,不敢不征"④。盘庚迁都时对众人说:"天其永我命于兹新邑"⑤。周武王伐纣时也曾说:"商罪贯盈,天命诛之"⑥。都把自己推行的重大的军事和政治行动说成是奉天之命,用以鼓动和约束部众,强制他们服从指挥。
宗庙社稷是以宗教面貌出现的,虽然它同原始氏族社会的宗教信仰传统有一定的联系,但奴隶主阶级利用这样的背景而增加进阶级统治和阶级镇压的内容,把自己的意图说成是执行天神和祖先的意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得到土地、谷神的庇护和支持。后来宗庙、社稷分别被作为国家的代称,就足以说明神权是由政权控制的。
王通过誓、诰、命、训、令等方式来行使权力,通过召、使、告、呼等形式来传达王的命令,在适当的时候以"会"的方式召集贵族及诸侯来申明自己的意图。禹在征伐三苗时"乃会群后,誓于师曰:'济济有众,咸听朕⑦《尚书·伊训》。
①《新序·刺奢》。
②《史记》卷3《殷本纪》。
③《尚书·甘誓》。
④《尚书·汤誓》。
⑤《尚书·盘庚上》。
⑥《尚书·泰誓上》。
命'"①。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乃召六卿","予誓告汝"②。"誓"作为最高统治者行使权力的方式得以确立,在《尚书》中有《甘誓》、《汤誓》、《泰誓》等篇。随着国家制度的不断完善,不同的方式逐渐用于不同的政务。
例如,誓用于军事,诰用于申诫,命用于命官任职训用于指导,令用于日常事务,都是君主对下所采用的命令方式。不同的命令方式,采用不同的传达贯彻方法。例如,召是用于有一定地位的宗室贵族和诸侯,"天子召而使之也"③;吸是用于臣下,"呼,召也,号也"④,有驱使之意;使是王派出传达各种命令的人,"使者令也"⑤;告是告知,多用于祭祀和诸侯方国,"告于皇天后土"⑥,"告于诸侯"⑦。不同的传达贯彻方法是按亲疏远近和尊卑等级加以区别的。
夏商周三代的王权还表现在能够会合诸侯按王指定的地点集会,运用王的权威来申明自己的意图,迫令和诱使诸侯按王的意志办事。相传"禹朝诸侯之君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①。此后三代有名的朝会,在"夏启有钧台之享,商汤有景毫之命,周武有盟津之誓,成有岐阳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②。这些都是以君主的名义召集各诸侯的大会盟,"皆所以示诸侯礼也,诸侯所由用命也"③,通过大会盟以申明天子对诸侯的君臣名份之礼,明确必须恪守的宗主关系和朝贡义务。与此同时,还对不服从的诸侯采取强力的制裁手段,这有时也导致一些诸侯的反叛,据史载,"夏桀为有仍之会,有缗叛之;商纣为黎之蒐,东夷叛之;周幽为大室之盟,戎狄叛之"④。在朝会时遇有反叛或拒绝朝贡者,王可命令诸侯会合王师征伐,三代对边远方国和夷、蛮、狄、越等族的战争,几乎没有中断过。在夏商周三代,每个王继位以后,都要在适当的时候朝会诸侯,规模大小,视王朝当时的政治和军事实力而定。
(二)对王权的制约
我国的奴隶制国家是从部落制母胎中脱离出来的,不可避免地遗留着一些原始氏族社会的痕迹。作为专制国家的代表--王的权力还不能不受到各方面的制约。在逐步摆脱这些制约的同时,王权的专制程度也就得到相应的提高。
首先,王权受到宗法和原有地方势力的制约。夏商周三代基本上是建立在"天子立国,诸侯建家,卿置侧室"⑤的基础上的。据传说,"禹会诸侯于①《尚书·大禹谟》。
②《尚书·甘誓》。
③《公羊传·庄公元年》。
④《说文解字》口部。
⑤《说文解字》人部。
⑥《尚书·武成》。
⑦《左传·宣公十四年》。
①《左传·成公三年》。
②③④《左传·昭公四年》。
⑤《尚书·伊训》。
涂山,执玉帛者万国"⑥。"殷汤受命,其能存者三千余国",至西周初年,"尚有千八百国",以后诸侯相并,在西周后期还有"千二百国"①。从当时的政治来看,诸侯国对天子之国有拱卫、纳贡的义务,是天子的屏藩。然而,这些诸侯国一旦毛羽丰盛,就必然会同天子之国相脱离,闹独立,一些较大的诸侯国还兼并邻近的小国,成为一方的霸主,商汤在灭夏以前,曾征伐了许多国家,在不断的战争中发展扩大,所以"夫汤以七十里之薄,兼桀之天下"②。周灭商同样是循着这样的途径,以百里之地,发展到"孟津之会"有800诸侯依附。这种地方势力的不断发展,影响着王权的发挥。
由于原始氏族社会的残余普遍存在,盛行干部落制时代的民主制得到部分的保留,一些诸侯国君和宗族贵族对朝政拥有一定的参予权,这对王权的发挥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君所谓可而有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可以成其否"③。这样的君臣关系,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内限制着王权的发挥。虽然有些王搞"匹大专制"④来抵制诸侯的掣肘,但都没有取得成功。王与诸侯力量的消长,往往酿成当时重大的政治事变。
其次,王权受到贵族的限制。在夏商周三代还实行贵族议事制度。禹在征三苗时,"乃会群后,誓于师"⑤,启征有扈氏"乃召六卿"⑥。至商周之际,还盛行庶人议政制,从商王盘庚迁殷"命众悉至于庭"⑦,至春秋时的子产不毁乡校,都说明"谋及庶人"①仍然作为一种制度保留着,所以"无子乃与公卿大夫共饬国典"②。这样的制度不仅能制约王权的发挥,而且有时还威胁着王权的存在。夏太康失国是"为羿所逐,不得反国"③,商太甲被伊尹"放之于桐宫"④,周成王年少,周公旦"乃摄行政当国",周厉王被逐,"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日'共和'"⑤,都是由掌有实权而地位崇高的贵族来摄行王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使"一人肆于民上,以从其淫"⑥,君主的权力就相对受到压抑。
再次,王权还受到天地、祖先、鬼神等宗教信仰的限制。虽然王作为奴隶主阶级的最高代表,利用国家机器来控制宗教,使之为自己的统治服务,但是,当时的宗教还没有完全与王权相融合,还处在与王平行、甚至仍高于王的位置。一旦有人将祖先、上帝搬出来,王有时还是不得不忍让三分。商⑥《左传·哀公七年》。
①《通典》卷171《州郡一》。
②《管子·轻重甲篇》。
③《左传·昭公二十年》。
④《国语·周语上》。
⑤《尚书·大禹谟》。
⑥《尚书·甘誓》。
⑦《尚书·盘庚》。
①《尚书·洪范》。
②《礼记·月令》。
③《史记》卷2《夏本纪》注引《集解》。
④《史记》卷3《殷本纪》。
⑤《史记》卷4《周本纪》。
⑥《左传·襄公十四年》。
汤以夏桀"弃捐五帝之恩刑,推蹶三王之法籍"⑦,方以"有夏多罪,天命殛之"⑧为词进行征伐;商太甲则以"不遵汤法",被"伊尹放之于桐宫"⑨;周武王伐纣也以纣"自弃其先祖肆祀不答"⑩作为兴兵的理由之一;周穆王将征犬戎,辅政贵族祭公谋父也是搬出"先王"之制来加以劝谏(11)。这在某些方面曾限制了王仅的发挥。可见,王权和神权之间,也是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甚至斗争的。当然,在这样的矛盾斗争中,王权也曾经取得过决定性的胜利。例如盘庚迁殷,部众们曾以祖制为阻,盘庚则以"今不承于古,罔知天命"为由,甚至威吓说:不肯听从我命令的人,"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①,果断地迁了都。又如,武乙革囊射天,与天进行抗争。
他们在与祖先、天的斗争中占据了优势,于是,"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②的理论逐渐形成,表面上推崇虚无飘渺的大,而实际上则是要听命于王一人,这已成为当时的趋势。
(三)王位继承制度
自夏朝以后,中国历史上开始了"家天下"的局面,作为家天下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了王位继承制度。
据《史记·夏本纪》所载,从夏启至桀,共13代16王。从王位继承顺序来看,有的是传子,有的是传弟,基本上是以传子为主。传子是不是传长子、嫡子,由于资料匮乏,尚难以推定。
商代自汤灭桀以至纣王,经过了17代31王。在王位继承上,也有的是传子,有的是传弟,传子不见得是嫡长子,基本上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
由于在王位继承问题上缺少详细的规定,造成"殷有九世之乱"的混乱局面。
"九世之乱"是王诸弟的儿子和王的儿子争夺继承权的斗争。在商汤时制定了"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即兄死由弟继承,弟死由少弟继承,直到同辈之弟全不在世时,再由长兄之子继位,以此类推。这种制度本身是潜伏着动乱因素的。因为继位之弟往往不肯把王位再交还兄之子,而要传给自己的儿子,形成了"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①的争夺局面。后来,虽经过盘庚中兴,但王位继承问题还没有真正得到解决,只是在帝庚丁以后,才完全确立传子制度,随后又确立了嫡子继承制。
周代在王位继承上基本承袭商末制度,并且有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故史家云:"故自唐虞以上,经传无太子称号。夏殷之王,虽则传嗣,其文略矣。
至周始见文王世子之制"②。这一说法实际上不完全准确。因为在殷帝乙时,便以少子辛为嗣,因"辛母正后"③,嫡子相传。在甲骨文中已多次出现"小王"的称呼,这是法定的王位继承人在继位以前的专用名称④。周制无非是殷⑦《淮南子·览冥训》。
⑧《尚书·汤誓》。
⑨《史记》卷3《殷本纪》。
⑩《史记》卷4《周本纪》。
①《尚书·盘庚上》。
②《尚书·吕刑》。
①《史记》卷3《殷本纪》。
②《太平御览》卷146引《韩诗外传》。
③《史记》卷3《殷本纪》。
④参见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科学出版社1956年版。第133页。
制的继续和发展。有关王位继承顺序的演变过程,反映出奴隶主统治集团正在不断地总结有关经验和教训,力图摸索出一种可行的、能够保持最高统治权顺利交替的办法,避免因内部哄乱而危害到王朝的统治。
文王世子之制,是指周文王在位的时候便指定周武王作为自己的继承人。当时,这种世子制度还处在初创阶段,"周制太子、世子亦不定也"。
其后,逐渐有了一些成文制度,择立太子的标准也逐渐明确起来。其中最主要的条款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⑤。这就是说,在嫡庶所生的诸子中,必须确定嫡正所生之子的优先继承地位;而在诸嫡子之中,又必须确定长子的优先继承地位。这种择立太子的标准一经出现,便在其后约3000年的时间内基本上被当作正统的定规。
(四)宗庙宫禁陵寝等制度
宗庙是国家的象征,是奴隶制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先君之旧宗庙日都"①。早在部落联盟时期,便以祭坛作为重要公务活动的中心,在此进行祭祀、集会,商讨部落联盟的重要事务。从辽宁淩源县牛梁河遗址发现的5000年以前的祭坛来看,其规模已经相当壮观。奴隶制国家更是以"宗庙为先"②,认为"宗庙严故重社稷"③,使之与国家等同起来。1965年在河南偃师二里头夏文化遗址发现的夏代末年的宫殿遗迹,1955年在郑州白家庄一带发现的郑州商城,1983年春在河南僵师县城西发现的商代早期城址,都有宗庙的建筑。至西周时,宗庙的建置有严格的规定。宗庙应修筑在国都的中心,重要的祭祀、册命和各种大型的典礼都在这里举行。宗庙"所以交于神明者"④,是因为"宗庙之礼,所以祀乎其先也;明乎郊社之礼,禘尝之义,治国其如示诸掌乎"⑤。这是将王权神化、物化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表示秉承祖先的遗业遗命以治国,既是受命于天又是受命于祖。以宗庙作为国家的象征,可以增加工权的神圣性和神秘性。宗庙在中国古代是长期存在并起过重要作用的。
"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⑥。以宗庙为中心建立的都城,首先是全国的政治中心,逐渐也发展为经济和文化中心。"京师者何?天子之居也。京者何?大也。师者何?众也。天子之居,必以众大之辞言之"⑦。都城是政权实施统治的神经中枢,而这个中枢则是以"天子"为重心的。
夏代的都城,传说始建于阳城(今河南登封县东),以后转迁于安邑(今山西夏县)、帝丘(今河南濮阳县南)、原(今河南济源西)、老丘(今河南开封县东)、西河(今河南汤阴县东)等地。1965年,在河南偃师二里头发掘的遗址是夏末的都城①。
⑤《公羊传·隐公元年》。
①《说文解字》邑部。
②《礼记·曲礼下》。
③《礼记·大传》。
④《礼记·郊特性》。
⑤《礼记·中庸》。
⑥《左传·庄公二十八年》。
⑦《公羊传·桓公九年》。
①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工作队:《河南偃师二里头早商宫殿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4年第商代的都城,传说始建于毫(今山东曹县南)②,以后转迁于嚣(今河南荣阳县东北)、相(今河南黄县南)、邢(今河南温县东)、庇(今山东郓城北)、奄(今山东曲阜)、殷(今河南安阳市西)、朝歌(今河南淇县)
等地。今考古发掘有郑州商城和偃师商城。
西周建都于宗周(今陕西西安西北),后来又在洛邑建立了成周,作为镇抚殷遗民和控制东方的军事、政治中心。这里有宗庙、宫室,周王有时来这里祭祀、巡视,故称为东都。
国都以"天子"为重心,在国都建立王宫宗庙,以显示王的地位独尊,一切有关神、人的建筑措置,都是为了突出天子所掌握的王权,都是为了加强它的权威和实际统治效能,这是经过精心设计的为王权神化、物化的另一必要措施。据考古发掘报告,河南偃师二里头夏末都城宫殿遗址,东西长约108米,南北宽约100米,占地约10000平方米,整个建筑布局由堂、庑、门、庭四部分组成,现存夯土台基用土量至少20000立方米,是奴隶主贵族进行集会、祭祀、行礼或发布政令的场所③。郑州商城,东墙长约1700米,南墙长约1700米,西墙长约1870米,北墙长约1960米,周长约6960米,遗址范围约25平方公里;城内东北部C8G15基址南北宽约13.6米,东西长超过65米,可能是奴隶主贵族的宫殿遗址①。偃师商城,南北长1700余米,东西宽度为北部1215米、中部1120米、南部740米,面积约190万平方米;城内居中有宫城,宫城西南和东北有两座小城,是宫城的辅助建筑②。从宫城建筑的考古复原图来看,王宫的建筑在不断地发展,从单一的主体建筑发展到配合以辅助建筑,在河南安阳殷墟曾发现有宫殿建筑群③。这种王宫制度为西周王宫建筑打下了基础。据文献综合分析,西周已经形成朝堂、前殿、后禁(宫)、坐北向南、东西分宫的宫城制度,这是随着王权制度、王位继承制度、后宫制度的相继完善而逐渐完备的规制。前殿是诸侯官贵朝拜天子的地方,称为明堂、朝廷;后禁(宫)是王和正后居住的地方,称为内、后宫、禁苑;西宫妃嫔居住,东宫太子居住;王宫之外是王城,国家机关设置在这里,王城之外才是都城。这种建筑格局与当时的政治制度有密切的联系。围绕着官禁进行了设官分职,并建立了一套纲纪分明、等级森严的朝纲礼仪,形成了既有建筑特点又有政治因素的宫禁制度。这种宫禁制度基本为以后各朝代所因循,并直接影响着古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在男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妇女处于从属地位,一夫一妻制满足不了男性的欲望,何况对妇女的占有还是一种财富和地位的象征。嫡子继承制度4期。
②关于亳的地望,古今考证分歧较多,主要有陕西商州、杜陵,河南偃师、汤阴、内黄、郑州,山东泰安等,分处陕、豫、鲁三省,今从丁山《商周史料考证》(科学出版社1960年版)所说。
③参见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二里头工作队,《河南偃师二里头早商宫殿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74年第4期;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发掘队:《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发掘简报》,《考古》1965年第5期。
①参见河南省博物馆、郑州博物馆:《郑州商代城址发掘简报》,《文物》1977年第1期;《郑州商代城遗址发掘报告》,《文物资料丛刊》第1辑。
②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洛阳汉魏故城工作队:《偃师商城的初步勘探和发掘》,《考古》1984年第6期。
③殷墟多次发掘没有发现城墙址,对其是否为商都,尚有争议。
的出现,又需要男性在其占有的众多妇女中确立一个嫡室的人选:这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出现的原因。妻,齐也,与丈夫齐体;妾,接也,是一种补充。
两者地位的截然不同,必然导致她们的子女在身份、权益和继承地位上的不同。
夏及商代前中期,由于王位继承制度规定不严,嫡子和嫡后的规定也不太严格,天子二妻以上并列的现象是很常见的,舜的后人虞思把两个女儿嫁给少康,分给他一成之田,一旅之众,少康才站住脚,开始恢复夏朝的统治。
并没有分什么嫡庶,商代有的王的妻妾还参与政事,并出现过妇好那样的领兵将领。到了商代后期,出现"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①的嫡庶之分,并为西周所因循。从文献记载看,西周已经有后、妃、夫人、嫔、妇等名目,确立了等级分明、身份有别的后宫嫡庶制度。后宫作为王权的附属制度,在西周的政治中已经起到一定的作用。周幽王宠爱褒姒,废掉申后和太子宜臼,改立褒姒为后,以褒拟的儿子伯服为太子,导致申后的父亲申侯联合犬戎进攻宗周,并杀幽王于骊山下,使存在近300年的西周王朝灭亡,这充分反映出后宫嫡庶之争对西周政治的影响。
陵寝是集宗庙和宫禁建筑特点,旨在突出王至尊极贵的地位,增加王权的正统性,使王权神化、物化的另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天子"的墓葬显然不同于其他人的墓葬。在二里头遗址中的夏代一些墓葬中有石磬、陶埙、陶铃等礼器,还有被迫害至死的用以人殉、人祭的奴隶的尸骨②。在殷墟考古发现的王陵,墓室面积约160平方米,深8.5米,有四条墓道,还应有地面上的建筑①。王的墓葬都采用了人殉,在每次祭祀时还采用人祭,"总算起来,从盘庚迁殷到帝辛亡国,在这八世、十二王、二百七十三年(公元前1395-1123)的奴隶社会昌盛期间,共用人祭一千三百零五十二人,另外还有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卜辞未记人数,即都以一人计算,全部杀人祭祀,至少亦当用一万四千一百九十七人"②。西周的人殉人祭有所减少,一是反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二是频繁的战争和贵族生活的奢侈,需要有人力来保证兵源、劳役和物质生产。减少杀人以祭,普遍采用牲畜,说明物质生产较前丰富了;同时,也说明为维护王权和宗法的丧祭礼仪更加完善。(韦庆远)
三、克伦威尔对封建专制王权的态度
王权还是共和?保守还是激进?
——试论克伦威尔的政治观
上海师范学院顾学杰
1640—1660年的英国,经历着一场新旧政治体制交替的搏斗。在这一进程中,世袭的封建君权败下阵去,古老的王权思想却顽强存在,国会自主权力增强,但与个人独裁之间的冲突贯穿始终,共和思潮有力地冲击着传统的政治体制,民主改革的要求展示着新时代的曙光。在这场错综复杂的斗争中,克伦威尔又怎样?作用如何?本文拟提供一些史实,并试图比较系统地探索这个风云人物的政治观点及其历史演变。
一、内战爆发之前
英国革命以斯图亚特王朝最初两个国王与国会之间的冲突启其端。内战前,这种冲突在三方面展开:宗教上,国教与清教之间;经济上,国王擅自征税和出卖专利权,国会坚持征税须经国会同意,反对专利权;政治上,国王强调“君权至尊”,国会要求自主权力。詹姆士一世提出:“没有主教,就没有国王”,1宣称“议论上帝是渎神,议论君主是谋叛”。2查理一世声言,“国会的召集、持续和解散,完全依从于我的权力”,3他多次未经国会同意而强行征税,实行无国会统治达十一年之久,他拒绝采纳长期国会通过的《大抗议书》,并传令下院交出五名反对派领袖,妄图一举终止国会的违抗,可是当亲自来到下院进行逮捕时,他发现“鸟兀已被放走了”。于是,国王升起军旗,国会征募军队,1642年秋,内战开始了。
在这场对专制王权的限制与反限制斗争中,克伦威尔和其同道们一起,反对国王的暴政。但这时,导致他反对查理一世的统治,首先是宗教而不是政治。1628年第一次进入国会时,他的主要活动是参与一起宗教案例的调查,要求取消主教制,禁止《公祷书》规定的教仪;三十年代中期,国会与国王环绕着拒交船税的“汉普敦案件”而斗争时,他正在为家乡一个清教徒讲坛布道者缺乏资助而呼吁;短期国会中,他的发言仍限于宗教宽容。直到长期国会召开后,他变得活跃起来;动议释放在押的约翰·李尔本,积极支持《根枝法》,参与为草拟《大抗议书》作准备的王室暴政的调查工作,在通过《三年法规》中起着卓越的作用。
诚然,他在《大抗议书》通过以后曾说:“如果《大抗议书》被否决,我将在否决后的第二天一清早,就卖掉我所有的一切,再也不愿意见到英格兰。”4然而,这是宗教感情多于政治考虑。因为《大抗议书》不象《根枝法》,前者对废除主教制问题作了让步,克伦威尔认为反对者不会太多,可结果出于他意料,在《大抗议书》的讨论中,争辩激烈,仅以微弱多数获得通过,从而他作了如上的表示。
在内战爆发前的年代里,克伦威尔从一个抨击国教主教制度知名的纯朴清教徒,开始成为长期国会中的国王反对派,但政治地位不显要,所以他不在被国王逮捕的五人之列。
二、第一次内战期间
战争爆发后,反对国王和王权的斗争,从国会讲坛移到战场。要不要击败王军,在国会阵营内发生了分歧。掌握国会、控制军队的长老派不想与国王决裂,伺机妥协。以克伦威尔为首的独立派,认为首先必须在战场上彻底取胜,尔后进行谈判。他所征募的一支骑兵队在埃吉山战役中(1642年10月),初露锋芒;1643年,国会军在其他战场上丢城失地时,克伦威尔所在的“东部联盟”始终保持完整,成为国会军公认的中心;马斯敦草原一战(1644年7月),他的骑兵队,痛击王军,被称为“铁骑”。
然而,这些辉煌胜利被长老派将领的败绩所抵销。对此,克伦威尔深为不满。1644年初,他谴责国会军军官们军事上的不称职和行为上的放荡失检。9月,他向“两王国委员会”申诉说:这样一些成员组成的军队,对作战无所稗益,“难以完成任何重大的事业。”5对第二盂彻斯德伯爵在马斯敦草原战中因行动迟缓,贻误戎机,他和伯爵发生了争辩:克伦威尔严正指出:让国王不受击而逸去,他在国内外的地位将得到加强;从而,唯有现在将他击溃,他和他的事业将从此毁灭。伯爵的回答是:如果我们打败国王九十九次,他仍然是国王,他的后裔仍然是国王,我们则仍然是臣民;但如果他打败我们那怕只是一次,我们就要被绞死,我们的后代也将完蛋。克伦威尔气愤地说:如果情况是这样,那我们为什么一开始就拿起武器?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该反对战争。如果是那样的话,让我们和国王议和吧,不管这是从未有过的多么卑鄙的和平!6
战争已进行了二年,国会军在战场上越来越糟,为了挽救面临的危殆,克伦威尔在1644年12月9日发言中,撇开对个人的指摘说:“现在的重要问题在于拯救国家,因为连绵不断的战争带给国家以致命的流血,或者说几乎是奄奄一息。因此,不进行一场更迅速、强力和有效的战争……我们将使全国厌弃我们,痛恨国会这个名字……不把军队置于另一种格局之中,战争不更强有力地进行,人民将不再忍受战争的重负,迫使你们顺从一项可耻的和平。”7在克伦威尔等独立派分子的坚持下,国会通过“新模范军法案”(1645年1月),组织起一支在费尔法克斯统帅下,以“铁骑”为核心的新模范军,克伦威尔担任副统帅。
从此,克伦威尔在国会中代表着军队,在军队中代表着国会,他带领新军驰骋疆场,在纳西比和兰伯两次战役中(1645年6月—7月)取得了对王军的决定性胜利。1646年夏第一次内战结束,国王成了阶下囚,封建君权统治的光轮黯然消逝。
三、国会与军队破裂之时
战争的硝烟散去,斗争转入革命阵营内复杂的政治较量。
国王被打败,国会实际上成了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长老派仍然控制着它,他们力图把局势固定下来,让国王在其庇荫下复位。他们一面派出代表与国王进行谈判,一面又通过大量裁减军队的决议。然而,战争的胜利是由新军取得的。他们奋勇作战,克敌制胜。战争结束后,他们毫无所得。于是军队中政治激情滋长,平等派影响扩大,开始成为集结中下层群众的政治团体。他们反对与国王妥协,拒绝裁军,要求民主改革。国会与军队之间破裂了。
克伦威尔作为国会军将领,他对长老派的裁军措施深感不满,作为新军的成员,他同情士兵的遭遇,但作为军队的指挥员与军队中的国会代表,他又害怕无政府状态,坚持传统的国会权威,鄙弃士兵们的颐指气使。他就在这种状况下在国会与军队之间进行调解。
事实上,克伦威尔这种和解意图是徒劳的,他的愿望也是脱离实际的。正当他调解斡旋时,长老派下令限期解散军队,军队士兵中出现了“鼓动员”组织,把国王转移,置于军队监护之下,割断国会与国王的联系。
而对这种局势,克伦威尔作出了与军队一起,同时又必须把军队严格控制的抉择。他成立了“全军委员会”士兵鼓动员和高级军官都参加,使士兵鼓动员服从军官,广大士兵也就被控制。6月中,全军委员会通过《军队宣言》,反对王权专制和寡头统治的国会;要求改革国会制度,使其更具代表性;提出清洗现存国会中敌视军队的长老派议员。
克伦威尔支持这个宣言,因为他需要与军队保持一致来反对长老派,长老派不但没有采纳,而是继续操纵国会反对新军。士兵群情愤激,要求进军伦敦。克伦威尔开始反对进军,后因长老派的顽固,终于在1647年8月6日,率军进驻伦敦,完成了对长老派国会的第一次事实上的清洗。
然而这并不说明克伦威尔是王政统治的反对者。就象他反对长老派的专横却坚持国会权威一样,他敌视并要求在战场上击败国王,却不主张废除王政统治。国王被军队转移监护后,他与国王保持着接触,并责成爱尔顿主持起草谈判条件。这就是进军伦敦前夕发表的《军队提案纲目》。《纲目》要求解散现存国会代之以财产为基础而产生的每二年一次的新国会,成立一个隶属于国会的国务会议;行政官员由国会委任,十年后由国会推荐,国王巡选;军队指挥权十年内归国会,十年后归国王。这个方案保留了国王和上院,它只是制约了现存国王和国会,但赋予未来国王和国会以较大的权力,其着眼点是解决目前的困难。这是既要顺从又要制约士兵,并用以反对长老派而与国王妥协的一个方案。
这一年(1647)的整个晚夏,克伦威尔以《纲目》为基础与国王进行谈判。人们看到他和爱尔顿在国王居处的邸园里同国王一起散步,在私室中进行密谈,他俩的大门向王党分子敞开。这些活动遭到约翰·李尔本的强烈抨击,引起士兵的极大愤怒,群众也议论纷纷,克伦威尔不得不有所收敛。
四、“巴特尼争辩”前后
伦敦进军后,独立派控制的军队成为与国会相对立的第二个政治中心,随着国会中长老派地位的跌落与独立派的上升,政权问题上的斗争,在军队内部独立派和平等派之间展开。
平等派认为,一切权力追本溯源来自全体人民,从而世袭的君主制和上院必须废除;它又提出自然权利学说,主张一切人不论财产多少,政治上生而平等。这种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思想贯穿在1647年10月,士兵鼓动员起草的《军队陈辞》和《人民公约》中。这两个文件要求:解散现存国会,确立按居民人数比例,普选产生的一院制国会的共和政体,国会及其代表的权力必须听命于选民;改革现存法制,废除一切特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两个宣言在军队内外引起强烈反应,也震动着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独立派上层,他们不能赞成广泛的选举权利,因为根据这个原则而产生国会,意味着财产的平等,威胁着私有财产的神圣权利。作为独立派上层代表的克伦威尔,这时已从帅军之将变成事实上的政治统领,对他来说,掌握和稳定政权的现实,要比抽象的原则更为重要,从而认为平等派的纲领是脱离实际的空想,10月20日下院的发言中,他坚持王权受限制的君主政体。但现实又使他意识到平等派已成为军队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强大力量,必须谨慎从事。因此他决定把这两个文件提交全军委员会扩大会议,由双方代表进行讨论。这就是1647年10月底11月初的“巴特尼争辩”。
会议就未来的国家形式和普选权两个问题展开了辩论。关于前者,克伦威尔首先肯定“文件中的主张和表述是无可非议的”,但他又说这是政治体制变革中的“跳跃”,其后果是“混乱”和“极端的杂乱无章”,对民族国家将带来“一片无尽的废墟。”接着他又提出实现平等派政治主张的“途径和方式的可能性……以及须予克服或排除横在我们前进道路上的巨大困难。”他的结论是:“光提出一些目标美好的事物是不够的……我们的职责是考虑其后果,考虑达到目标的途径”。
关于普选权,爱尔顿公然鄙视平等派的政治上一律平等的自然权利学说。断言选举权,是一种“财产资格”,“正是这样的人,”他说,“具备这种财产资格的人才拥有选举权,并被扶植而成为国会的成员”。克伦威尔认为“普选有助于无政府状态,其结局也是无政府状态”,8因而他反对任何激进措施,反对立刻废除君主制和上院的共和政治体制。
针对独立派的发言,平等派成员进行了义正词严、铿锵有力的驳斥。克伦威尔眼看以“没有现实性”来否定平等派纲领的希望落空,便通过军官操纵的一个委员会来调和《军队提案纲目》和《人民公约》。新方案规定:国会二年改选一次,非经本身同意不得解散;设立国务会议;选举权问题除剥夺王党分子五年选举权外,其他未作规定,交由国会审议。关于废除君主制和上院问题,新文件只字不谈。这个默认王权统治的折衷方案;不仅引起与会的平等派成员与鼓动员的不满,伦敦街头和士兵中间也出现了传单,揭露独立派军官政治上的保守,号召士兵撤换团队中的独立派军官。
军心不稳,部队思变,克伦威尔决心行动。他驱走了与会的鼓动员,解散扩大会议,指引国会谴责《军队陈辞》和《人民公约》,通过全军委员会发表宣言,抵制任何改革政治体制的意图,要求士兵誓约效忠。10月15日,当魏尔检阅场上一部分团队抗议示威,坚持《人民公约》时,他持剑策马,闯入士兵队伍,强使他们顺从,造成了枪杀里查·阿诺德的“魏尔事件”。
克伦威尔反对平等派共和政治纲领,从理论上的争辩,走向了现实的暴力镇压。
五、国王的末日
“巴特尼争辩”是克伦威尔政治思想历程中的转折。这次争辩使他认识到与查理一世的妥协有失军心;同时,查理从汉普敦宫的潜逃以及“马鞍信件”的截获,证实了国王勾结苏格兰人在英格兰复辟的企图,于是克伦威尔对查理的态度发生了急剧的转变。1648年1月初的下院发言中,他热烈赞同停止与国王的交往,指责国王刚愎自用,顽固执拗,不能和国王有任何妥协。爱尔顿也提出审判查理一世。这一问题由于1648年初的内战重启而被搁置下来。
面临新的战火,克伦威尔释放了“魏尔事件”中被捕的军官,答应采纳《人民公约》中的某些内容。新模范军重新团结一致,奋起战斗。1648年秋,克伦威尔率军北上,击溃来自苏格兰的王军,粉碎了国王期待于苏格兰的迷梦。
这期间,克伦威尔虽然消除了对查理的期望,调整了与平等派的关系,但他仍是一个政治上的保守者。对废除王政实行共和,与他的同僚持有不同观点。1648年春一次午宴后的讨论中,在场的勒德卢指责他在是否君主制、贵族政治还是民主政府的争辩中,“超然事外,不置可否”。9当南方军队抗议谴责长老派利用战争与国王重新谈判,要求把国王作为“血腥者”交付审讯时,克伦威尔认可他所统帅的军队赞同南军的行动,但自己则举棋不定。当奉召回伦敦时,他行动迟滞,返抵时,正值“普莱德清洗”的当晚。对这次清洗,他说“事先未曾获悉,但事情已经发生,他为此感到高兴并将尽力支持它。”10
经历了长期的犹豫踌躇,克伦威尔于1648年12月下旬,说是“天意如此,气数已定”11,同意审判国王,并成为最高法庭的坚强成员。
克伦威尔观点上的转变,进程是缓慢的,一旦完成转变,他是坚定的。当时,“没有国王就没有国会”的传统思想在军政上层人物中颇为顽强。对国王起诉审判,多数人是勉强的,少数人是敌视的,律师出身的政客为之诡辩,克伦威尔却坚定不移。他下令把查理一世从罕姆郡的赫斯特押到伦敦郊区温莎听候审讯;在第一次最高法庭预备会议上,针对雪特耐提出国王不受任何法庭审讯的论点,他说;“我要把国王连同他的王座一起砍掉;”12公审第一天开庭前,他推动法庭作出了“以下院,以会聚在这里的国会以及全体英格兰善良人民的名义”13来审讯国王的决定,宣判定罪时,法庭成员道恩斯企图阻挠,克伦威尔断然责斥,排除干扰,使审判胜利完成;面对欧陆各国君主的营救呼吁,他接见法、西国使节,告诫他们不得干预这一案件;最后,由于他的努力,征集了足够多数的法庭成员在判决书上签了名,并亲自签署死刑执行令,终于在1649年1月30日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
查理一世身首异处,封建君权随之结束,克伦威尔名垂史册。
六、共和国成立之初
查理一世死后二个月内,王政废止,上院取消,行政权交于由下院选举产生的国务会议。克伦威尔为国务会议第一任主席,成员中的半数来自下院。一个“没有国王和上院”的一院制共和国诞生了。
但是,《人民公约》没有实现,选举权并未扩大,沉重的捐税有增无减,独立派上层和高级军官成了新的显贵,他们控制着国院,专横武断。冷酷的现实,激起了平等派新的斗争浪潮。一本平等派小册子尖锐地指出:“以前,下院没有上院的赞同,什么也不能通过,现在他们没有军官集闭的赞同,不敢通过什么东西。以前我们受一个国王、上院和下院的统治,现在我们受一位将军、军事法庭和下院的统治。请问,区别在哪里?”14
1649年2、3月间,李尔本发表《英格兰的新枷锁》,批评共和国的政治措施,谴责军官们的背叛行为,要求民主选举新的国会,坚持解散专断地选择而组成的国务会议,成立一个对国会负责的委员会来取代,它还要求实行1644年的《自抑法》,以免新成立的共和国政府成为集军政统治于一身的新的暴政发源地。
这是对以克伦威尔为首的独立派共和国的严重挑战。过去,克伦威尔对平等派较为谨慎;也曾同意采纳《人民公约》,但那是因为形势危急,为了安抚和争取他们来反对国王、王党和长老派,现在,这些已经过去了。“我告诉你们,阁下们,”克伦威尔对国务会议成员说,“对这些人,除了把他们粉碎,没有其他办法,你不制服他们,他们就要制服你……使国家的财富四散狼藉,使你们这么多年来孜孜以求,费心费力,苦心积虑所从事的工作全部落空。”15
l649年3月,克伦成尔逮捕李尔本等人。可是,要求释放的请愿书不断地呈递上来。传单在街头广泛流传,敦促人民和军队起来行动。于是,克伦威尔决定排除他的对手。4月,伦敦的部队佩戴着平等派标帜,抗议示威拒绝调防时,遭到了镇压,士兵洛基叶当众被枪杀。5月初,汤姆逊上尉领导士兵要求全而实行《人民公约》,声言要为阿诺德和洛基叶报仇,克伦威尔率军前往,在贝尔福德地方把起义队伍淹没在血泊中。
血洗平等派的第三天,5月19日,下院正式告示:英国从此后“将作为一个共和国和自由的国家……进行统治。”168月7日,长老派成员和伦敦市大商人、大金融家举行宴会,为克伦威尔庆功祝捷。克伦威尔的权势确立起来了。
七、对王权的渴求
镇压平等派后,克伦威尔倾其全力于征服爱尔兰、粉碎苏格兰王党分子的复辟阴谋。1651年5月,当查理二世乔装打扮败逃法国时,克伦威尔满载征战胜利的荣华凯旋归来。他受到了各方面的欢呼、赞誉和拥戴:收入每年增加了四千英镑;汉营敦宫被拨作别墅供他使用;国务会议的选举中他名列前茅;下院把他所赞同的政策措施作为首要愿望而予以考虑。他不再是某一派别的领袖,而是高耸于各派之上的英雄人物。
现在,他面临着必须放剑入鞘,如何进行政治统治的时候。随军牧师休·彼得告诉勒德卢说:“这个人物必将成为英格兰的国王,”17从1651年9月到1653年4月长期国会被驱散的一年半内,废弃共和政治,重建君主政体的意图,在他的两次谈话中流露出来。
第一次是1651年10月,一批军政领导人应克伦威尔之邀在议长家里聚会。克伦威尔向他们指出:“老国主死;他的儿子被击溃,现在是到了为国家取得一项解决的时候”。会上讨论的问题是;英国应成为怎样的国家?共和制还是君主制?与会者意见分岐,议员们倾向君主制,军方则反对个人独裁统治。
很显然,克伦威尔是为了摸清军政领导人的政治倾向而召开会议的。他在会上首先提出君主制和谁应即任王位的问题,并作了这样较为朦胧的表达:“这是一件异乎寻常的困难事情,但我确实认为,作为英格兰人和基督徒;为了人们的安全和保持他们的权利,在解决处理这个问题中赋以某种君主制的权力,这是非常有实效的。”18
第二次是1652年12月,他和具有保王倾向的国会领袖怀特洛克进行亲密交谈。谈话从同年秋军队和国会的矛盾引起政局的动荡开始。克伦威尔抨击议员们,说他们一心想独占所有的要位和利益,无视其他的权力,也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节制;他又指出,“非有某种完整无缺、至高无上的威权,不足以约束事态的发展和防止毁灭”。怀特洛克承认这一切,但他觉得难以找到一种制约他们的办法。这时,
“如果有人以国王为已任会怎样?”克伦威尔突然提出。
“这样的治疗比疾病本身更糟。”怀特洛克嚅嚅地回答。
“你为什么这样想?”克伦威尔反问。怀特洛克指出,克伦威尔虽是总司令,但他无论在军队里还是政府里,无论是财政上或外交上,完全拥有国王的权力。因此,当总司令比之采用国王称号所招来的“嫉妒、危险和招摇浮夸”比较少,而掌握的权力却一点也不少。克伦威尔接着提到亨利七世的形象而指出,“在国王统治下的人们,比在任何其他政府统治下,行事要谨慎牢靠一些,”“国王的权力是那么伟大和崇高”,这个称号“可以约束他们的傲慢专横和放纵行为。”
对此,怀特洛克提醒他:要是这样,他和他的同僚将因君主制而与克伦威尔一起毁灭。最后,怀特洛克敞开思想建议:“需要的权宜之计,莫过于和王子达成一项私人协议”,这样,克伦威尔可以使他的同僚和部一感到“安稳万全”,可以为他和他的家族谋得“豪气大度”的名望,而且还可以凭惜掌握着的军权来达到“保障僧俗自由的非君主制”的效果。克伦威尔淡淡地回答说;“这样一步棋需得慎重考虑”。19
上述这次谈话的真实确切性如何?历来有所怀疑,但为大多数克伦威尔传记作家所采纳。总的看来,一个会议和一次密谈表明,一连串的军事胜利,使克伦威尔比他的同时代人有着无比优越的地位。他思量着废弃共和,盘算着把王冠戴在自己的头上。而怀特洛克的语。又使他意识到王权统治不合历史潮流。
八、驱散长期国会
当时英国社会的广大状况是,营养不良,困于忧患。失业工人流落街头,监狱里关押着由于偿不清田赋而被囚的人们,古老而野蛮的法制残余继续存在,为了供养军队;广大人民担负沉重的租税。
与这种景象成对比的是国会中的新旧显贵们。他们窃据要位,培植亲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特别是在没收、拍卖王室和僧俗贵族的土地事件中,为自我及其小集团利益而投他们的票。长期国会这个历史遗留越来越变成众矢之的,首先起来反对的是军队。
克伦威尔对长期国会的“专制武断”深感不满,长期国会的统治也是他渴求王权的一个现实障碍,但他并不主张解散。1652年8月,以兰伯特为首的军官集团上书国会,要求制定国会新代表的选举法,这无异是要求解散现存国会,克伦威尔把它改为要求对未来的国会体制进行考虑,俾使“只有那些虔诚的,忠于共和国利益的人得以当选。”20国会接受了请愿书,可是拖延时间,迟不解决。
1653年1月,军队中的国会反对派领导人四出游说,进行鼓动;3月军官们决议封锁国会大门,斥逐议员,由于克伦威尔的调解,决议没有执行。
4月中,国会迫于形势,草拟了一份新的选举方案。据此,现任议员不进行改选,继续留任,并由他们复审确定新当选者的“合法性”。这是一项无限期持续现存国会的方案,它不能不遭到军方的强烈反对,而克伦威尔却仍然谋求妥协。4月19日,国会决定讨论通过新方案的前夕。他召集双方领导人商谈。在针锋相对、僵持不下的局面下,他提出,一个折衰办法:由国会指派一个人数有限的委员会充任过渡性的政府机构,以便某种较好的体制得以完善地建立起来。与会者对此并未完全同意,只是一致决定将国会新方案暂且搁置,以待双方再行商议。可是第二天,国会中的多数成员并不接受他们头头和军方的私下商谈而自行其事,于是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
那是1653年的4月20日上午,克伦威尔获悉国会在讨论通过新方案,他匆忙地在哈利逊伴同下,带着三百名武装随从冲进国会大厦。他先是静听议员们的发言,当议长把方案付诸表决时,他步入大厅中央,手挥帽子,脚跺着地怒气冲冲地说:
“你们在这里再待下去是不合时宜了,你们现在必须让位给比你们更合适的人……
“你们自称是国会!你们不是国会!我说你们不是国会!你们中的一些人是(他不点名的痛骂)酒鬼,淫棍,魔鬼,居心叵测,道德败坏……
“你们这些道德不正之人,玷污了基督的言行!你们怎么配组成为上帝选民的国会?!我说,滚吧!让我们把你们处理掉吧!以上帝的名义——滚!”
接着,他举起权标问:“我们怎么处理这玩艺儿?——拿开吧!”说着就把它递给一个枪卒兵。克伦威尔又瞧着议长对哈利逊说:“撵他下来!”哈利逊奉令把议长拉下座席。最后,克伦威尔来到秘书那里,夺过国会新方案,拿起钥匙扬长而去。21
当天下午,国务会议照常聚会,克伦威尔来到那里说;“如果你们作为私人在此聚会,我不来打扰你们;但如果这是一次国务会议,这里没有你们的位置。你们不可能不知道今天上午下院发生的事情。请注意,国会已经被解散了。”22
驱散长期国会,赶走国务会议,现在,除了他,总司令克伦威尔
九、小国会始末
长期国会被驱散,没有国王和上院的一院制共和政体倒塌了。建立怎样的体制来进行统治?最高权力应归于谁?还要不要国会?要怎样的国会?国会与个人掌权之间的关系该怎样?这是克伦威尔面临的现实问题。
在他面前有四种可供采纳的选择,其一是“以国王为己任”。其二是以兰伯特为首的军官集团的主张:单独一人的统治和一个作为行政机构的委员会,此外是一个其成员经过认真甄别的国会;为了防止越轨,三者的权力由某种成文的东西予以规定。其三是第五君主国派的愿望,他们主张与过去的政治结构完全决裂,废除一切世俗意义上的政治统治;为此,必须组织一个提名简拔的“神圣徒众”会聚在一起的机构,这个机构将进行各方面的改革,为建立公正平等的“千年王国”铺平道路。他们在军队中的领袖是哈利逊少将。其四是平等派观点,其根本之点是,不以财产多寡的普选制为基础的国会最高权力。
这四种选择之中,平等派的政治理论,作为新旧显贵集团代表的克伦威尔是不能接受的。他认为传统的“几百年来英国以此闻名”的“官职阶辈”,受到了平等派的“蔑视、鄙弃而被践踏殆尽,”“国家大好利益之所在而且是卓越的”“贵人、绅士、自由民”的社会等级区分,被平等派“企图拉平而趋于等同”,这种“使佃户和地主同样富足”23的实践是难以容忍的。至于“以国王为己任”,虽然他早已有志于此,而且过去战迹的显赫仍然萦绕着他,可是驱散长期国会一事却造成了他与共和思潮者之间的鸿沟。与此同时,因驱散长期国会而来的各种相互矛盾的讯息正在流传:第一天